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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巢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巢政【2014】10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雇)工,均应按《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第三条生育保险备案参保人员自确认怀孕后即可备案,填写《巢湖市职工生育备案表》,由本人或委托人携带享受待遇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委托人身份证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备案核准生效后享受生育保险相关
2、待遇。因夫妻双方分居两地,至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确需异地生育的,备案时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异地生育证明。参保职工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一周内电话报市医保中心备案。4第四条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分娩期间发生的产检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医疗终结后携带下列材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1、经备案核准的《巢湖市职工生育备案表》;2、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3、职工身份证、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等证件原
3、件及复印件;第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时,术前应到市医保中心填写《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医疗终结后提供申报人社会保障卡、就诊医院病历、医疗费收据(加盖公章)、结婚证、审核备案的《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第六条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宫外孕医疗费用4参保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假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并发症和合并症,术前应到市医保中心填写《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医疗终结后提供申报人社会保障卡、住院费用
4、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审核备案的《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第七条引产、流产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妊娠期发生的引产、流产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术后到市医保中心按第五条相关规定办理。第八条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1、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支付限额500元;2、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限额为顺产(7个月以上引产)限额为2500元,助勉产限额3000元,剖宫产45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提高500元限额;3、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输卵(精)管绝育术1500元、输卵(精)管复通术3
5、500元、女职工流产3个月以下300元、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1000元;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住院费用按项目据实结算;4、生育并发症、生育当期合并症、计划生育手术合并症医疗费用据实结算;5、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元,依据不重复支付的原则,4已在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助的予以补差,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结算单申领;低于1000元的按发票予以补差,超过1000元的不予报销。第九条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六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至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
6、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条为减轻参保职工负担,参保职工可自愿选择在本市“生孩子不花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参保职工持备案表回执和社会保障卡在选择的医院生育,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职工不需要承担费用。生育出院后凭备案回执到市医保中心申领生育津贴。第十一条本细则实施前职工完成分娩或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及相关待遇按原政策执行。第十二条本细则自二〇一五年1月1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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