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改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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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明确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精神,大力技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5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明确我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具体意见如下:   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的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

2、认定的各类农村住房建设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均按本意见的政策执行。   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房产测绘及规划区内按规范要求定线放样,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各县(市)、区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2.除建房人要求单独设计图纸外,通用图纸应由县(市)、区政府无偿提

3、供。   3.办理建房手续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办理产权手续等,一律免予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县(市)、区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三)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单位和个人接受咨询、评估、代理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供

4、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可向农户收取改造费,收费标准每户不超过350元。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2.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表后入户器材如要求供电企业新装或改装的,可向农户收取“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收费标准(单相两线)为每户100元。   3.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实施管线

5、预埋并收费。 (二)农户设置以工程项目方工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供水按低层房屋每平方米25元、多层房屋每平方米15元、中层房屋每平方米6元、高层房屋每平方米4元;供气按每户1750元;有线电视按每平方米7元收取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供电使用架空线路的,建设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使用电力电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架空线路造价部分的费用;通信设施建设安培育(预埋)费用按信息

6、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规定执行,所需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其他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按照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兼顾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的原则统筹考虑,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作出规定。   五、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各项价格收费政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和本意见所确定的政策,对本地

7、区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要组织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价格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行为;要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活动,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价格协调和价格维权服务,确何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在价格收费政策方面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宁波市物价局反馈。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 附件:       

8、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服务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原省计委浙价房[1999]411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3测绘工程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定线放样测绘费、房产测绘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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