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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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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摘要题」比较借鉴 「英文摘要」ThePartialSocietyTheoryisanewtheoreticaltoolwhichisdevelopedbyJapanesejudgesthroughcasesinordertodefinethescopeofjurisdiction.ItstheoreticalbasisisaSociologyLawviewpoint,i.e.wherethereissociety,thereislaw.Thedisputeoccursinpartialsocietyhasnodirectrelati
2、onswithlaw,soitshouldberesolvedaccordingtotheautonomyrulesoftheassociation,anditisinappropriatetoinvolvejudicialauthority.Infact,allgradesofcourtsinJapandonotsticktothePartialSocietyTheorywhenfacedwithdisputeinpartialsociety.Theytakejudicialreviewonassociationautonomyfromsubstantiveandp
3、roceduralaspects.Onthinkingmode,thePartialSocietyTheoryexcludesitemsnotincludedinjurisdiction,sothattheobjectsofjurisdictionareindirectlyconfirmed.ThePartialSocietyTheoryinstructsustodefinecaseandjurisdictionfromconstitutionalpointofview,tochooseideallegislativemodelforscopeofacceptingc
4、asesaccordingtothenatureofjurisdiction,toimprovetriallevelbasedonemphasizingargumentandtopromotelegaltheoryinnovationcenteredonjudgment. 「关键词」部分社会/审判权范围/人权/法官/判例 PartialSociety/scopeofjurisdiction/humanrights/judge/case 「正文」 一、部分社会论的主要内容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全部之司法权,归属于最高法院以及依法设立的下级法院。”法院
5、法第3条第1款规定:“除日本国宪法另有规定外,法院有裁判一切法律上的争讼的权限和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权限。”如何理解宪法和法院法中规定的“司法权”以及“法律上的争讼”,是直接关系到司法权的范围的重要问题。以往的理论主要有两个分析进路,一是三权分立理论,一是法解释学理论。三权分立理论的切入点是对同属公共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界限进行划分,在此基础上界定司法权的范围。该理论即使能够清晰地划定区别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司法权界限,而对于公权(含司法权)与社会权力间领域的划分问题仍是其理论盲区,特别是在注重私人自治、团体作用日益突出的当今社会,三权分立理论对司法权界限问
6、题的局限性越发突出。而法解释学理论则从宪法、法院法规范的语义出发,对界定司法权范围的关键词——“法律上的争讼”进行解释。一般认为,“法律上的争讼”15具有五方面的特性:(1)对立性。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纠纷;(2)终局性。是法院能够最终作出决定的,如果其他部门可以推翻法院的决定的话,即不属于司法权的范围;(3)原告适格。原告存在“诉的利益”;(4)成熟性。提起诉讼时,纠纷已经非常成熟。如果纠纷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只是为了防止未然的后患,则不符合成熟性;(5)现实性。纠纷是现实发生的,而不是出于假想[1].这种方法只进行语义的解读,缺乏内在的、深层的理论基础和统一的、贯
7、通的逻辑线索,还难以清晰地界定审判权的范围。在此背景下,日本的法律家们为协调裁判权与团体自治权间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判例发展出一种新的理论工具——部分社会论。 部分社会论最早见于1953年米内山案判决中最高法院法官田中耕太郎①的少数意见②。1960年的停止村议会议员出席议会案,将“法律上的讼争”与“法律上的争议”予以区分,是援引部分社会论的第一个正式判例。而富山大学学分认定诉讼,则首次在判决中正式使用部分社会的概念。在此之后,通过大量的判例积累,部分社会论趋于定型,逐渐成为日本法律界的通说。 (一)米内山案:最早载有部分社会论的少数意见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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