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ID:13706585

大小:4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24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_第1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_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_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_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与推广,提升我区林业生态工程和重点林业项目的造林苗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林场发〔2013〕44号)、《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09-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84号)、《广西林木种苗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文件和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

2、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树种繁育、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育苗单位。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经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木良种补贴、自治区级林木良种繁育与推广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对使用林业6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造林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

3、备以下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培育绿化造林苗木经验的国有育苗单位,或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民营和个体苗圃。(二)育苗圃地面积100亩以上,圃地今后使用年限10年以上,近三年来年均培育造林苗木100万株以上;(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四)苗圃生产经营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六)已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七)具有自控荫棚、自动灌溉等设施设备,并具有轻基质容器育苗、穴盘容器育苗、组织培养等育苗经验的单位优先

4、。第七条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二)育苗圃地使用权证明(租赁土地的以协议书为依据)、产地检疫证明;6(三)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单位和民营公司还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五)近三年种苗生产经营总结。第八条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

5、件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三)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申请;(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组织科研、生产、管理单位的专家,对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苗圃进行实地考察和集中评审,作出评审结论。专家评审通过后,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第九条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全区种苗总体发展规划和各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需求,按照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认定,认定期为五年。第十条林业保障性苗圃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命名和授牌。第三章计划管理6第十一条各设区市林木种

6、苗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下年度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计划,确定和下达辖区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育苗任务,并负责辖区内林业保障性苗圃年度育苗的任务落实、质量监管、苗木调剂。第十二条实行订单育苗制度。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及时与林业保障性苗圃签订育苗合同。育苗合同应明确培育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以及苗木价格、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苗木价格不得高于市场相同苗木的价格。第十三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根据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育苗任务制定年度育苗计划,采用良种良法育苗,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完成育苗任务,确保出圃苗木质量,及时上报生产情况等信息。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

7、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主要造林树种所用的种子(穗条),必须使用经过国家或自治区级审(认)定的良种。要优先使用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级林木良种基地所生产的林木良种,如确需使用省外或国外的林木良种,须将引种材料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林业保障性苗圃销售的苗木,必须经自检合格,出具质量检验证书,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方能出圃。第十六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广西油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