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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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浙水管[2003]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库容10-1000万m3的小型水库的4、5级大坝。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小(一)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小(二)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必须定期组织对大坝进行安全技术认定。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原则上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认定。第二章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库的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第六条各市、县(市、区)水行

3、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库技术认定专家库,承担水库大坝技术认定工作,专家名单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提高效率和加快进度,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可分批集中进行。第七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承担。认定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第八条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应具有下列资料:(1)大坝勘测、设计、施工调查访问资料;(2)历年管理、运行维护和观测资料;(3)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的补充勘探试验资料。第九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编制大坝安全技术认定

4、工作计划;2.组织现场安全检查;3.编写大坝安全综合评价报告;4.召开大坝安全技术认定专家组会议,讨论、审查综合评价报告。5.提出大坝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书。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包括对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等工程的运行工况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大坝防洪能力复核复核水库现有防洪标准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及相应的最大泄洪流量能否安全下泄;复核坝顶超高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大坝变形和渗流稳定分析有监测设施的大坝应通过对已有监测资料的分析,评价大坝变形、防渗体防渗性能及渗流稳定;无

5、监测设施的,通过历年运行中发现的变形、渗流问题或大坝补充勘探评价大坝变形和渗流安全;(3)大坝现场检查及运行情况分析通过大坝的现场检查和观察,分析大坝变形、渗流的安全状态。(4)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认定报告书,评议大坝安全状况类别。第十二条大坝安全技术认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作进一步勘探、试验,以便分析、判断时,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勘探、试验和分析报告。第四章认定成果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类标准: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类坝,即危险水库:(1)水库现有防御洪

6、水标准未达到(GB50201-94)《防洪标准》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下限的;(2)主(副)坝存在严重裂缝或贯通性洞穴,不能正常蓄水的;(3)坝基已发生渗透变形的;(4)大坝存在严重渗漏,或外坝坡有大面积散浸或湿润区,已发生渗透变形现象的;(5)大坝防渗体存在严重白蚁危害,已影响正常蓄水的;(6)坝内涵管断裂或管壁漏水产生接触冲刷,已引起大坝渗透变形的;(7)观测资料分析反映坝体存在严重异常现象的;(8)其他情况确认已不能安全运行的。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类坝,即病害水库:(1)大坝存在较多裂缝,但深度较浅、开度不大的;(2)大坝存在明显渗漏现象,或

7、浸润线出逸点较高的;(3)坝体有局部不正常变形或塌陷的;(4)大坝存在较大范围白蚁危害,但未形成贯穿性蚁道洞穴的。(5)坝内涵管未经妥善处理的;(6)溢洪道不配套(如下游无消能防冲设施),影响正常运行的。启闭设备不能安全运用的;(7)观测资料反映有异常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明的;(8)其他情况确认对水库安全度汛有较大影响者;3.无上述1、2情况者认定为一类坝,即安全水库。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根据安全认定结果,对危险水库和病害水库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度汛措施,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度汛,并尽快做好除险加固。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大坝

8、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支解决。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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