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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无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无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问题案情:A和B系亲兄弟。1998年5月,两人的姑妈C在四川广汉购买一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01年10月病逝,她生前未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有两个兄长D于2006年(此人生前未结婚,无子女)和E于1991年(有A和B等四个子女)去世。C在世时,A一直负责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她的后事也由A办理。C生前多次当众留下口头遗嘱,将位于广汉的房屋由A继承。C去世后此房屋,一直由A管理和收益。后B霸占此房屋称归他所有,对此房屋进行管理和收益。因此A起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此房屋的归属。但
2、法院认为,由于C的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又先于其死亡,故C的遗产应属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对此,有以下两种看法:观点一:按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和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规定,C的遗产应该由D来继承,D死后,由于D无继承人,
3、则此财产属无主财产。A和B均无权继承C的遗产,此房屋属国家所有。观点二:由于C在世时,A作为她的亲属一直照顾她的生活起居,使之渡过了一个幸福的晚年。并在C去世后,一直管理她留下的房屋。A虽无法律依据可作为C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由于他一直在赡养C,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故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鉴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的社会背景已经改变,如果法院仅根据法律规定而不考虑此案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不利于发挥亲属之间的户济互助、互敬互爱、互相关系照顾的善良风俗和良好习惯。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影响社会和谐。笔者认
4、为,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世界主要法系国家相比较为狭窄。 如:法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者的子女、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旁系血亲及死者上生存的配偶,并分为四个顺序。关于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中,直系血亲都不会受亲等数限制,而旁系血亲延伸到六亲等以内。而且死者的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可延伸到六亲等以内。而且死者的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可延伸到十二亲等以内。 德国民法典按照亲系划分了五个继承顺序,其法定继承人范围几乎包括了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所有生存着的人。集体如下:(1)直系血
5、亲卑亲属(2)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3)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属卑亲属(4)曾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5)高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 与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不同,日本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较小,顺序也较小。其继承顺序有三个(1)子女或其直系卑亲属(2)直系血亲尊亲属(3)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也是作为机动继承人参加到实际继承的某一顺序中,继承相应的份额。由此可知,在日本,直系血亲间的继承是没有亲等限制的,在旁系血亲间,规定了三亲等亲属的继承权。 美国由于各州都有立法权,其关于继承制度的立法不尽相同。以美国《
6、统一继承法》为例,其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直系血亲卑亲属(3)直系尊亲属(4)旁系血亲。由此可以看出,其继承人中,直系血亲不受亲等限制,均享有继承权,旁系血亲则在四亲等以内享有继承权。 由上述各主要法系国家关于继承的立法中可以得知,各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宽窄和多寡有所不同。其中以采“亲属无限制继承主义”的德国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最宽,几乎包括了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配偶。而法国、美国和日本等大部分国家则采取的是“亲属继承限制主义”。但这种限制只是对旁系血亲的限制,有的限于十二亲等
7、,有的限于十亲等,有的限于六亲等,对直系血亲则一般无亲等限制。但是,以上述任何一个国家相比,我国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则明显的狭小。在范围上仅限于二亲等以内,顺序也只有两个。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过窄的继承人范围和过少的继承顺序会导致一些弊端:(一)不能充分尊重公民的权益。继承作为所有权的衍生,无论是对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都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规定过窄的继承人范围和过少的继承顺序,无疑是对继承权的限制或是在一定程度的剥夺。(二)不利于发挥家庭的职能。在我国家庭担负着一定的生产职能,过多地对继承权的限制必然造成对家庭共同财
8、产的变动,从而不利于生产的进行。(三)不利于发挥亲属之间的户济互助、互敬互爱、互相关系照顾的善良风俗和良好习惯。(四)不利于物的最大效用的发挥。现行法过窄的继承人范围和过少的继承人顺序,势必造成大量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者集体。而遗产大都是零散的实物形态的财产尤其是生活资料,在现实情况下,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难免处于不能妥善管理和有效的经营状态之下,从而不能充分发挥物的最大效用。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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