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ID:13253450

大小:6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21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_第1页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_第2页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_第3页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_第4页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水平,规范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以下简称“调解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政办发[2016]17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296号令)、《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调解专家是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聘请的参与工

2、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专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调解专家的确认、使用、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负责当地调解专家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根据“自愿、择优、公开、流动”的原则,调解专家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结合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适时优化。第二章调解专家聘任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调解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建立:(一)土建专业;(二)市政专业(三)城市轨道交通(四)安装专业;(五)装饰专业;(六)园林绿化专业;(七)仿古建筑专业;(八)法律专业(合同方面)。符合上述多个专业条件的专家可同时兼任(最多三

3、个)。第六条调解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理论水平高;(二)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从事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三)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四)法律专业(合同方面)人员需要具备律师资格证,并对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有一定的研究和实际经验。第七条调解专家聘任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如实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申请表》;(二)单位推荐材料一份(推荐

4、材料不超过200字,包括该专家的专业特长、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三)申请人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学历证书、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律师资格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律师工作业绩材料及所获奖励情况;(四)省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符合条件正式入选调解专家库,颁发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专家资格证书。第三章调解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调解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以及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争议双方的争议点给出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干预;(二)接受参加争议行政调解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三)抵制和争议行政调解过程中违法以及违反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四)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价款结算中出现的相关信息、问题,对目前建设行业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调解专家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及本专家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二)遵守争议行政调解纪律,不得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人

6、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当事人双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三)对调解过程保密,不得透露调解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的情况,不得泄露调解案情;(四)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积极参加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活动;(六)在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中认真负责,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在专家形成的行为报告上签字,对报告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调解专家参加争议调解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调解员:(一)调解人员

7、与当事人的有近亲的;(二)调解人员与该纠纷的处理有利害关系;(三)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四)其他可能影响调解公正的情形。第四章调解专家的管理第十一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争议调解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调解活动、不良记录等内容,并对调解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第十二条调解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其单位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参加争议调解活动的专家由省工

8、程造价管理机构在专家中按相关专业分类要求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第十四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立调解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一)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二)所签署的争议调解成果报告存在严重问题,造成当事人重大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