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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质安[2005]605号 签发人:李全喜关于批转《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创优和评优活动,完善评优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津建协[2003]14号)进行修订,现批转给你们,2005年建设工程“海河杯”奖
2、的评选执行修订后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津建协[2003]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规范创优和评优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的质量创优和评优活动。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市级优质工程定名为“海河杯”奖,是本市建筑行业评选的市级建
3、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各区(县)建筑业协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各区(县)评审专家组;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市政工程专业评审专家组,报评委会批准后负责对相应范围内申报的工程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海河杯”工程。 第四条 “海河杯”工程的创优活动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推动,企业自愿,市场激励"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海河杯”的创优和评优活动是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支持下的行业行为。天津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组织全市“海河杯”工程的评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海河杯”工程的创优和评优活动分为市、区两级进行
4、。区级评审是市级评审的基础。“海河杯”工程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得“海河杯”奖的企业予以表彰。 第七条 “海河杯”工程的评审活动采用“两评一审”制,即初评、复评和评审委员会最终监督审核。 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申报“海河杯”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及设计要求。 获奖工程应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和施工管理等方面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海河杯”评审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组成。 第十条 “海河杯”评审委员会
5、(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建委主管领导、市建筑业协会、各企业(集团)技术、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是创优、评优活动的领导机构。评委会通过参与评审和质询等方式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本市设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确定年度“海河杯”工程的初评专家组和复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各自独立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实行轮换制和回避制。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的任务: (一)、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程的专业特点,引导创优活动深入发展,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
6、质量服务; (二)、审核申报工程项目,组织检查,完成年度评审和推荐国家级优质工程,抓好典型、树立样板、总结交流经验; (三)、加强评审机构的自身建设,对评审专家进行业务指导和统一培训,审定"海河杯"工程质量的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于上一年度竣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均可以进行申报: (一)、一般条件: 1、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 2、施工现场管理必须参加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评比活动及达到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要求; 3、执行建质管[2
7、003]10号《天津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创优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主体结构应达到规定要求; 4、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参加优秀项目管理成果发布活动或QC小组成果发布活动。 (二)、规模条件: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住宅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住宅小区工程总面积在40000m2以上(含配套工程); (2)、公共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 (3)、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多层工业厂房、变电、油气站、仓储和环保工程等):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或投资规模8000万元以上。 2
8、、市政公路及城市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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