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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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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l年7月11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国土资耕发10号)各市(地)、县(区)土地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7月3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厅。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行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土资源部《
2、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招标工作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和省级投资的50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
3、目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实施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二)申报程序合法;(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四)资金到位,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招标采取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第八条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通过公告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向有承担施工资质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招标的程序:(一)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审批权限组织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二)编制招标
4、文件和标底;(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投标人申请投标;(五)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各投标人通报审查结果;(六)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七)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八)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九)制定评标办法;(十)组成评标委员会;(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组织评审、决定中标人;(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签订合同书。第十条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综合说明。其中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项目规划设
5、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三)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付款方式、预付款百分比及结算办法;(四)土地开发整理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六)投标、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第十一条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第十二条投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10日内,招标人应当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将有关解释或会议纪要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
6、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20日。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况。招标标底必须保密。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招标工程的标底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招标办公室编制。第十六条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和本省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预算价格、综合取费标准进行编制,并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总包干的限额内
7、;(三)一个项目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四)编制标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预算员以上);(五)编制的标底,必须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标底一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第三章投标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八条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投标申请书。第十九条投标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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