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工程建设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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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岛区工程建设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黄岛区工程建设中心。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全额事业。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西海岸新区江山南路666号卓亭广场C座8楼。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967.22万元。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黄岛区城市建设局。第八条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黄岛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打造优质工程,服务美丽新区。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牵头全区地下管

2、线普查及信息化、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承担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涵、城市供水、排水管网等新建基础设施及与其一并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职责;会同区城市管理局拟订相关基础设施工程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区城市管理局移交。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根据《关于调整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的通知》(青黄编发〔2015〕172号)、《关于黄岛区工程建设中心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青黄编办发〔2016〕4号)文件,本单位内设综合科、前期咨询科、合同预算科、地下管线信息科、道路桥梁工程科、供水排水工程科、供热燃气工程科、环卫量化工程科、河道景观工程科。共9个科室。配有编制人员44名

3、。第十二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根据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张天波等工作人员任免的通知》(青西新管任〔2016〕8号)文件任命侯万里为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工程建设中心主任。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十五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

4、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十八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五章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

5、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二)资产损益情况;(三)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五)涉及诉讼情况;(六)社会投诉情况;(七)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六章章程修改第

6、二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合并、分立、解散;(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

7、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2018年5月24日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工程建设中心支部委员会(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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