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路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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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路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路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立法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性、系统性和稳定性,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实践的需要。当前,社会各界普遍赞同加快《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步伐,认为“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定型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至关重要”,尽快出台这部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之所需。然而,起草中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于《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及立法体例摘要: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社会保

2、险立法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实践的需要。提交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立足于中国国情但过于迁就现实;体现了行政优位的理念但欠缺公民社会保险权保障的理念;立法的总体思路明确但不具有完整的基本原则;立足于职权立法但过于频繁地授权立法;奠定了社会保险各方主体的关系框架但疏于对法律关系的梳理;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但缺乏可操作性;追求利于权力运转的秩序但公平与效率价值缺失。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得以产生的明显特征。选择立法体例的关键是看其是否适合该国的需要。单行立法是社会保险立法体例的主流。社会保险法理想的

3、立法体例应为综合立法体例,但我国制定综合性《社会保险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可以继续《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对于《社会保险法》之外的五个社会保险项目的单项立法次序安排,应以养老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为先,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法为后。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立法体例;立法次序: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07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社会保险立法是构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关键。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缺乏全面规划、政出多门、规则分散

4、、效力低、规范性弱、可操作性差、缺少权威性、系统性和稳定性,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实践的需要。当前,社会各界普遍赞同加快《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步伐,认为“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定型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至关重要”,尽快出台这部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之所需。然而,起草中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于《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及立法体例等这样一些极具现实性而又必须先行明确的理由的处理等方面仍显得不成熟,本文拟对社会保险立法进路理由展开分析,以期对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体例提出可行的策略。一、《社会

5、保险法》的起草历程及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评价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始于1950年代初期。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确立了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从立法技术上、制度系统上讲,这一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其科学含量仍值得肯定。”1954年《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此后,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及社会保险立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我国的《劳动法》对社会保险作出了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目前较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的社会保险立法散见在

6、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关部委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立法中,还有一部分具有执行力的规范体现在一些政策性文件中。国务院制定的关于社会保险的行政法规共有《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部。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方面,仅有一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社会各界普遍认为,社会保险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保险法》,使社会保险制度尽快定型并能够稳定、持续地发展。自1994年以来,《社会保险法》已多次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的立法工

7、作计划。自1995年至2001年,有关部门起草的草案曾两度上报国务院,皆因争议过大而未能获得通过。历经十几年反复酝酿后,《社会保险法(草案)》于2007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二)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评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7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分总则、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草案》确有诸多亮点,但理性

8、地分析,该《草案》也不乏值得斟酌之处,分述如下:1、立足于中国国情但过于迁就现实国情对立法具有双重影响,国情中的积极因素会有效推动立法,消极因素则会阻滞立法。我国具有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情,《草案》较为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而不是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成例,这种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对于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和实践无疑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国情中的消极因素,《草案》采取的措施更多的是消极地迁就,被现实束缚住了手脚,未能做出必要的回应。比如,《草案》的诸多授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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