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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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5]23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

2、(汽、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理管理道有偿提供的热能从事营业性供热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同时履行以下责任:(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

3、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五)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六)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与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办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第二章

4、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5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第九条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办

5、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条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采暖房屋也要逐步进行分户控制、节能改造,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供热企业、个人三者共同承担。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二)有与其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金;(三)有健全的服务和

6、安全管理制度;(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新增用热户,供热方有权对其采热系统所有设施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经改造确认符合集中供热要求的方可供热,否则不予供热。第十二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三条在协议有效期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商订补充协议。第十四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第十五条特许经

7、营期限届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六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供热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第十七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

8、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在项目经营的过程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第十九条未经市、旗区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供热主管部门应5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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