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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无锡市中小学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无 锡 市 物 价 局无 锡 市 教 育 局 锡价规[2012]2号锡教规[2012]142号 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学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 为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规范学生伙食费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利益。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
2、中小学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中小学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无锡市中小学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伙食费管理,维护学生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以及江苏
3、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不包括江阴、宜兴)所有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小学伙食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地各学校应结合实际,合理选择自办食堂、服务外包学生食堂和外送快餐等方式供应学生餐。 第五条中小学伙食费应按照保本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并充分考虑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六条自办的学生食堂根据就餐学生规模,设立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实
4、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按月对学生食堂的收支进行结算,公示收支情况,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伙食品种,确保学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盈余在3%以内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盈余超过3%的,必须全额退还学生。 第七条服务外包的学生食堂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商,每期服务期限以学年为单位,不超过3年。切实规范服务外包招标办法,实行利润限额综合评标制。各中小学要加强对服务商的管理,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和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在服务期内中小学应实行零租金租赁食堂,服务商必须相应降低伙食费收费标准或菜肴价格。 第
5、八条外送快餐方式提供学生餐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商,并按中标价向学生收取伙食费。 第九条中小学伙食费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主辅材料、水、电、燃料等)、食堂员工人工成本(不包括在编人员)、非财政投入的低值易耗品和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条中小学学生食堂的水、电、燃料要与办公、教学、宿舍等区域分表计费,未单独计量的应尽快改造,改造前必须合理进行分摊。学校教育教学的其他水、电、气费用不得在食堂列支。 第十一条中小学伙食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期中途不得提高伙食收费标准。伙食费标准提高前,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
6、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中小学伙食费实行按实结算,可以采取按实际用餐次数或刷卡消费等方式。采取按实际用餐次数结算的应按月结清。采取刷卡消费的,所使用的充值卡在首次办卡时不得收取工本费、押金等任何费用,对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卡的可按成本收取卡费。 第十三条中小学学生食堂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菜肴价格、伙食费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中小学不得将教职工伙食费、生活补贴、学校招待费等计入学生伙食费成本,严禁用学生食堂经营结余发放教职工奖金、福利和各种津贴、补贴,侵占学生利益。 第十五条中小学学生食堂和服务商要在确保食品安
7、全的前提下,降低进货成本。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的原则,防止积压、霉变、过期和浪费。大宗原材料的采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团体采购、集中配送。 第十六条各中小学要健全困难学生伙食费救助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按相关规定实行伙食费减免或补助。 第十七条切实加强对学生伙食的监督管理。各中小学要成立由学校领导、食堂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对伙食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考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伙食定价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本
8、暂行办法由无锡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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