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关于公文处理的几个问题

讲义关于公文处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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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文处理的几个问题今天主要是学习最近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简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2012,简称《标准》)。一、条例和格式标准的出台(一)行政机关和党委机关公文处理两套“马车”一方面,党委公文以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为依据,而行政公文处理则以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为依据。行政公文和党委公文相互衔接要一定成本,归档管理不便,存在两种标准。比如,

2、原来行政公文使用国际通用的A4纸张,而党委公文使用16开纸张,显得不够规范。另一方面,两种公文处理从内容、种类、格式、行文规则、拟制、收发文办理到归档管理等各个环节尽管有所区别,但总体相近,都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为达到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目的,整合统一党委、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实在有必要。新条例第一条就明确,制订的目的是76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共同标准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

3、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该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2012),与新《条例》于2012年7月1日起同步实施。《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停止执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三)《条例》和格式《标准》有什么关系《条例》由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和附则共八章四十二条组成,包括了公文格式,但不够具体,

4、而《标准》就是详细的格式样本,是对《条例》中的“公文格式”作进一步具体详细的规定。(《条例》第十条)因此,两个要结合起来学习。既然国家已经出台了《条例》和《标准》,那么地方就要相应制订实施细则和格式样本,由于自治区、市具体的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公文格式样本都还没有出台,为便于工作衔接,下面对我们原来使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与新颁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作比较说明,并说明公文处理的有关问题。下一步一并执行自治区的细则。(按自治区要求,最近我办对公文格式作了一些调整)76二、《条例》概况(总则说明)(一)适用范围(第二条)新条例将党委、政府原各自的行文进行了整合统一,

5、使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今后党委系统与行政机关都要遵守。范围更加全面。(二)统一定义党政机关公文(第三条)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三)处理程序更简洁(第四条)明确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即:↗1.起草↗1.收文办理公文拟制→2.审核公文办理→2.发文办理↘3.签发;↘3.整理归档;公文管理在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涉密文件的管理内容。(四)四条

6、基本原则(第五条)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五)专职机构和主管机关(第六条)要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76三、公文种类文种增加。旧行政公文种类有13种,旧党委系统公文种类有14种。新条例明确党政机关公文文种有15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区别。在行政机关原有13类文种的基础上增加了决议、公报。对党委系统原有14类文种而言,删除了指示、条例、规定,增加了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并对个别文种的定

7、义等作了提炼。如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正确评价建国以后党的历史、“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思想,指明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和党的工作继续前进的方向,是承前启后的纲领性文件。(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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