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收养人在粤寻根回访须知

外国收养人在粤寻根回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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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收养人在粤寻根回访须知一、受理机关涉外收养家庭来粤寻根回访活动,在省民政厅统一领导下,由广东省收养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233号富华商贸大厦8楼办公电话(传真):(020)83318577邮政编码:510120二、受理内容(一)受理外国收养家庭来粤寻根回访申请及与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爱之桥服务社相关业务的联系。(二)协助外国收养家庭做好寻根回访申请等有关事项,为来粤寻根回访团提供车辆、接送机、食宿、旅游、翻译等服务。三、受理程序(一)申请。外国收养家庭提出寻根回访申请

2、,应填写《国外收养家庭来粤寻根回访申请表》(此表可在网上下载http://www.gdsyzx.org/或http://www.gdmz.gov.cn/syzx),并按要求通过在我中心备案的收养组织或旅行接待机构递交以下材料:1、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2、收养人、被收养人护照复印件1份;3、被收养人若《收养登记证》上无被收养人英文名,须提供被收养人变更英文名证明材料1份;4、随行人员身份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1份;5、收养组织陪同、翻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1份;以上表格及证明、证件材料一并报送

3、省收养登记中心。(二)审批。省收养登记中心对寻根回访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报省民政厅审批。(三)通知。省收养登记中心1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外国收养家庭和有关社会福利机构,并协调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和社会福利机构做好接待工作。(四)颁证。给寻根回访的外国收养家庭颁发寻根回访证。(五)查档。需查档的外国寻根家庭应在《国外收养家庭来粤寻根回访申请表》中注明,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安排。1、查档者需由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查找档案目录,并陪同到广东省档案馆查阅档案。22、查档者不得携带照相机等

4、摄影器材进入档案馆,注意不得复制、拍摄、涂改、损坏档案。3、查档完毕,档案馆工作人员与查档者当面清点、检查案卷使用情况。四、注意事项(一)外国收养家庭要求查询被收养儿童档案及参观弃婴(童)捡拾地的,原则上不安排,如确实需要,须在《国外收养家庭来粤寻根回访申请表》中注明,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安排。(二)各相关单位在寻根回访接待过程中,要虚心听取外国收养家庭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好文字记录,将有关情况填入《广东省涉外收养家庭寻根回访接待情况反馈表》,并在当月内反馈至省收养登记中心。五、收费标准

5、寻根回访服务费:2000元人民币;协助查阅档案资料服务费200元人民币(该项服务收费委托方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批准收费单位广东省物价局,批准文号粤价函〔2008〕312号及〔2012〕1241号。六、监督办法收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行为的,可向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投诉。投诉及监督电话:(020)83318931、83176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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