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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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与编号(一)事项名称: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编号:00-00413935X-A-01-05-00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审批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分局审核、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审批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五)《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

2、让用地审批管理的批复》(厦府[2014]343号)。六、申请条件(一)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文件。(二)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意向书;(三)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四)属地“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已完成土地房屋征收证明文件”(属使用已完成土地房屋征收的政府收储用地,在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申请表中由收储机构说明已完成土地房屋征收情况并盖章);七、办理方式(一)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http://zw.xmas.gov.cn/)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fjb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

3、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国土房产局窗口;(二)岛内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综合窗口。岛外项目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3)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4)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三)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免费)或窗口取件。八、申请材料(一)、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1.用地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份(原件)(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概

4、况、地块基本情况和需特别说明的事项,加注联系人及电话),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2.《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1份(原件),可事先向土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http://www.xmas.gov.cn,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3.身份证明1份(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5.属地“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已完成土地房屋征收证明文件”(使用已完成土地房屋征收的政府收储用地,在

5、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申请表中由收储机构说明已完成土地房屋征收情况并盖章)1份(原件);属于自有已征收的用地,应提供已征收情况说明并附场地照片,若有征地协议的应作为附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6.涉及自用用地的增资扩产资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以上资料一式一份,提交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涉及自用用地的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3.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文件。九、办理程序(一)窗口收件、受理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

6、进行审查,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1)对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二)审核审核部门应:1)根据审批依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上报市政府审批;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三)审批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2)决定书的形式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3)服务对象取件时,应提交收件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十、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补件、批前公示、上报市政府批准审批及用地单

7、位缴纳土地费用的时间)。十一、收费标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9号)文件规定。十二、联系信息(一)办理地址1)岛内: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局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796;2)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6228917;3)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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