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检讨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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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关键词:动产担保物/担保物权/物权法定主义/优先顺位/自力救济内容提要:国际经验表明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构建以便捷动产担保交易、提高动产融资效率为目标。以此为标准考量我国相关制度,不足及缺失之处较多。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应当尽量扩大,相关立法方法应予修正;动产担保权的公示应当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简化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动产担保物上竞存权利之间应依“先公示者优先”确定其优先顺位;动产担保权的实行制度应引进自力救济途径,同时完善公力救济途径。我国加入WTO后,建立具有国际竞

2、争力的资本市场仰赖于相关制度的供给,融资担保法制即为其中重要一环。现代融资担保制度概指工业社会兴起之后,以动产(包括权利)的交换价值为标的而设定担保的制度,[1]且其最大特色在于不影响担保物的使用收益,其经济层面乃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在比较法上,我们注意到市场经济越发展的国家其动产融资担保制度亦越发达,例如,在美国,动产融资担保占据小企业融资的70%。[1](P203)而在我国等经济转型国家,融资难仍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桎梏。[2]亚洲发展银行曾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五个亚洲国家的动产融资担保制度进行了

3、全面考察,[3]得出的结论令人堪忧。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均向最高立法机关提交了依他国经验完善其中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建议。我国物权法在此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其中缺失仍然存在。“在本国法律的进步过程中,经常细心研究并明智地评价其他国家解决类似法律问题的做法,虽然不一定是非做不可的事情,但肯定极为有益。这一点是举世公认的道理。”[2]本文不揣浅薄,结合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国际趋势,对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若干重大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一、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最近发

4、展与国际趋势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领跑者当属美国。美国资本市场相对完备,为因应动产融资担保的广泛需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10动产担保交易法得以全面修正,其对该领域的变革最全面、最彻底,[4]其中所涵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改革家作为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甚至已影响到了国际动产担保领域的发展。[5](P500)美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之所以得以引领世界潮流,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美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置重于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同时运用成文法的大量立法技

5、巧,如一般条款、弹性条款的规定,力求实现法律的严谨、周密。第二,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和担保交易的一元化。美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依务实的观点而展开,不管交易的形式如何,只要在市场上起着相同的功能,就应适用相同的法律,同时,将各种担保交易的共通规律予以固定,形成一元化的担保概念,既明晰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第三,制度的创新性与规则的任意性。美国动产担保制度突破了传统大陆法上以类型固定和内容固定为核心构造的物权法定主义,突破了传统英美法上动产的分类、对价的概念、登记制度

6、的设计等。同时美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坚守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只要依循特定的设定、公示规则,即可依具体情况分配其权利和义务,并可创设新的担保形态。正是由于动产融资担保制度充分体现了简化、功效、自由、灵活、统一的价值观念,才使它能够迅速得到美国各州的普遍认可,并在世界范围内发生重大的影响,成为各国纷纷效尤的对象。相关国际组织也充分注意到了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现实需求与发展趋势,纷纷出台了考察报告或示范文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于1994年4月公布了《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亚洲发展银行于200

7、0年12月发表了《亚洲担保交易法律改革:释放担保物之潜能》的考察报告;美洲国家组织于2002年8月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2年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就动产担保交易法立法指南专事研讨,其成果几近完成。综观以上报告和示范法,可知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改革呈现出以下趋势:第一,扩大担保物的范围,担保权可在所有种类的财产上设定,充分利用各类财产的交换价值,举凡存货、应收账款、将来取得的财产、集合物等,均不例外;第二,迅速、简单地设定担保权,以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担保设

8、定人不丧失对担保物的使用;[3]第三,担保权能以有效的方法低成本地予以公示,对移转占有型担保而言,占有事实本身即足以公示,对非移转占有型担保而言,应采取其他方法(如登记或通知)以使第三人知悉担保权的存在。多数示范法建议采取电子登记的形式公示担保权;第四,明定担保物上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优先顺位一般依“先公示者优先”的规则而确立,公示方法之间并无优劣之分;第五,制定有效、迅速的担保权实行程序。在债务人违约时,如欠缺适当、合理、有效的担保权实行程序,担保权的救济将是有限的,甚至流于形式。在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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