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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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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工作者学习十八大报告精神心得体会11月18日上午,举世误/过错/民事责任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钵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堤,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美负赔偿责任。文章认为这一ガ规定原则,应当予以细化。份文章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挚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祷任有利于对受到损害的合法刳权益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机嗅关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文章还列举蝼了不动产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并建议在制利定不动产登记办法时列入。氦编者按:为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揣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缮
2、物权,我国《物权法》于2017年3月16日颁布并萋将于10月1日生效。为些趟,本刊特编发海南大学部分睑学者的论文。这些论文分别岽从不同的视角,就物权的限探制、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扒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不动产善意取得、权利质权以及绵船舶抵押权等问题进行阐述鹂,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相俘信对于正确理解、适用并进闭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具有垠一定的意义。我国《物⒛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瀵15/15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苯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背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裢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涕的人追偿。”这标志着我国冽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蕹
3、产登记时,如果登记错误,缚导致物权及其利害关系人之腱损害,登记机关要承担起赔栓偿的责任。这对于保护登记郜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嫌法权益,确保登记的资料的踱正确和登记的效力,维护交铋易的安全都有着重大的制度狁保障价值。然而,我国维《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宾定过于原则和粗放,所有的郐价值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宣示层面。loCALHoST庭从裁判层面而言,它远不能钨满足司法裁判之需。好在《垌物权法》第十条已规定在先:“??登记办法,由法律蝓、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物匦权法于2017年10月1辱日生效,物权法之施行,离准不开不动产登记制度,由此檀来判断,我
4、国不动产登记办ㄠ法当已在制定之中并应当在冽2017年10月1日前颁嗝行。故过于原则、粗放、落估于宣示层面的不动产登记机嫡构的赔偿责任将纳入更具操椋作意义,能充分司法裁判内嫔容的不动产登记办法自是当堑然。本文拟就不动产登记机钣构赔偿责任的性质定位问题、归责原则问题、赔偿机构的赔偿情形等问题进行必要恙的阐述,以有益于我国不动纥产登记办法的制定。一皱、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骅责任性质应定位于民事责任⑹15/15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萜任的性质决定着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原则以及受到损势害的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受皴救济的范围和程度等诸多方面,也决定着赔
5、偿规范体系洒是否科学,以及如何规范和僧展开的问题。我国有相当多鼷的省市,如:上海市、深圳姒市、武汉市、福建省、山东威省、吉林省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就土地或房产发生徵的过户登记、他物权登记等具有物权性质的登记,制定签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在这些地方立法实践中,对登记统机关登记错误造成物权人或泰利害关系人损害,其赔偿性丨质不统一,如《福建省土地跌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1袍]、《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酹》第三十二条等明文规定,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负责赔癸偿,此系国家赔偿性质无疑衣。有相当多的省市,如:《扣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菁六十一条[2]、《深
6、圳经鳇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螗五十九条,则规定登记机关濒应负赔偿责任,此类规定,倌未明确其责任性质是民事责任。但结合司法实践来看,分受到损害的物权人将不动产登记机关作为民事被告,制成民事诉状,诉至人民法院婶,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晨,交民事庭依民事程序进行亥审理并以民事判决书之方式吻判令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受丁到损害的物权人之损害的情鲭形来判断,此系民事责任性猞质应是不争之理。学界也极闯为关注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唆责任的性质,但学界对此问疃题的看法也有分歧。一种观兢点认为,由于我国办理不动妫15/15产登记事务的机关属于我国骸行政管理机关,其
7、以国家的榀公信力为基础为当事人提供瑗不动产交易安全保障,所以悸在它因行使职权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是国家据赔偿责任。因此“因登记机锹关的过错,致不动产登记发矢生错误,且因该错误登记导烨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遭眩受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应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另一种辋观点认为,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で为侵犯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唐利,这属于民法领域中的侵烨权行为,因此,登记机关承峥担的赔偿责任应是民事侵权乡责任。已有的实践和学界观瘿点的两面性,折射出对赔偿惆责任性质认识尚未达成共识卉。由此观之,不动产登记
8、办氆法之制定究以赔偿责任性质堕为国家赔偿抑或民事赔偿之厥定位颇值得推敲。笔者ㄨ认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篑赔偿责任性质宜定位于民事匆责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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