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453598
大小:219.00 KB
页数:32页
时间:2018-07-17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1]8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1991年5月20日)劳锅字〔19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三年六月三日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保证热水锅炉安全运行,降低事故率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有关的规程和技术标准已进行了重大修改,我国铸铁锅炉的试验研究和结构改进也有了较大进展,原规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了适应新的情况,促进我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不断发展和锅炉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2、,对原规程做了全面修改。现将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规程同时废止。 新规程第26条是针对目前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比较普遍存在的“管板裂纹或泄漏及锅壳鼓包等问题”提出的。对有这些问题的锅炉,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应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技术措施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运行验证是否有效。两年后,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锅炉,不得继续制造。 各地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
3、容器安全监察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4、。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三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五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
5、(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六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七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安全阀、温度计、压
6、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八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 (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锅炉质量证明书; (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7、 第九条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有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热功率(MW); (4)额定出水压力(MPa); (5)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制造厂名; (7)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8)制造年月。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十条锅炉的安装
8、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