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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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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处分或
2、者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对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学籍处理决定;(二)对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学校处理决定暂缓执行。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监察审计处。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7·江西师范
3、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第九条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第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并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
4、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学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的方式,委
5、员意见应予保密,会议决议事项应付表决,决议应由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7·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提出建议,由分管校领导决定;对变更记过以上处分和变更退学处理决定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变更学生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在5个工作
6、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六条学生向教育厅提出申诉,学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第四章申诉的听证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决定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
7、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当。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7·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二十一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
8、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二十二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二十三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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