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开发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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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开发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条件1、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3、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4、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5、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评估论证,开发措施可行;6、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的,应取得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7、涉及地上物处理的,应取得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二、需要提交的材料1、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工商

2、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3、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4、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7、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8、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三、审查时限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市政府批准时间)。四、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五、受理地点和工作时间受理地点:岛内受理点

3、:市行政服务中心(云顶北路842号)集美区受理点: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诚毅大街1号之一)海沧区受理点:海沧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府办公大楼)同安区受理点: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银湖路8号)翔安区受理点: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大厦)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2011年1

4、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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