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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完善刑诉法第145条的设想.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完善刑诉法第145条的设想内容提要: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同时避免与法院判决冲突,是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三类不起诉情形的具体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一、刑诉法第145条不足之表现 刑诉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2、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诉诉讼规则》295条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该规定,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公诉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二是将不起诉制约机制中被害人的制约规定得更具体,更便于操作。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被害人对不起诉案件不服而告状无门的问题,保障其申诉权和起诉权,同时也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由此来看,这种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好的,但若一分为二地看待,该条的缺陷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1、它无异于明确赋予了被害人有抗衡两级检察院的
3、权利,等于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不再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明显不符合宪法和刑诉法中“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众所周知,起诉裁量权完全由检察机关垄断,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色之一,即检察院不仅拥有起诉权,也拥有不起诉决定权。该条的规定,等于把不起诉决定权转移由法院行使,将起诉权分割给了不起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这里,“制约”已经不存在,而是成了“转移”和“分割”。 在我国,检察院、法院是平等的,分别依法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各自作出的决定也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该条中,我们看到的却是法院的决定可以否决检察院的决定,法
4、院的决定优于检察院的决定,法律效力有了高低之分。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容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这种规定,还不能不令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刑诉法修改前,正是由于免诉权中含有本应由法院行使的定罪权的成分而被非难,而现在却又让法院行使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行使的不起诉决定权,这难免有厚此薄彼之嫌。 2、不起诉的社会效果将打折扣。不起诉的案件,都是因法定事由或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根据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一些不需处刑的轻微犯罪,及时不起诉,既可使被不起诉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能感受到国家的宽大处理,有利于悔过自新,如果
5、再启动自诉程序,被告人可能会背上一个“犯罪”的思想包袱,或产生逆反心理,或自暴自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4 3、诉讼经济原则得不到体现。不起诉的优点之一,就是可以在实现诉讼目的的前提下,减少诉讼环节,缩短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试想,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由申诉、复查、告知到起诉、判决甚至经过二审,那么,一个本不甚复杂的轻微案件经过这么多程序,国家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财力?怎能使司法机关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处理大、要案呢?面对当前很多地方连办案经费都不能保证的现实,提倡诉讼经济原则就显得更
6、加重要。 4、检察机关将陷于“二难”境地。根据刑诉法第145条,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并自诉至法院,可能出现以法院的有罪判决否定检察机关的以无罪为处理结果的不起诉决定的局面,这种现象如果经常出现,就好像检察机关执法不严经常办错案似的,无形中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事实上,检、法两院分别行使起诉裁量权和审判权,各自的处理结果也都是正确的,但这些专业性很强的东西,大多数公民甚至包括很多领导都不一定了解,他们所关心的仅仅是:既然都正确,结果为什么会是截然不同的两个? 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不论采取什么政策,最大的顾
7、虑是要考虑社会的反响。如果放宽,可能招致放纵犯罪的指责;若限制适用,起诉案件将增加,宣告无罪的比例可能上升,又将招致冤枉无辜的批评。这一对矛盾一直在困扰着检察机关。在免诉制度存在时,检察机关因顾虑社会反映,不敢大胆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一再压免诉率;新的不起诉制度自实施到现在,压不诉率的迹象就已显现出来。若此,我们不仅要问:难道只有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才是最好的选择吗? 但从总的来看,降低不诉率是个大趋势。基于目前的侦查水平,限制不起诉的结果,会使相当多质量不高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那么,随之而来的便是无罪判决率的
8、上升和是否需要追究案件承办人的错案责任的问题。有资料表明,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宣告无罪的比例较高,一般达到20%,但是追究检察官错案责任的信息几乎没有。其实,我们也应以正常的心态对待无罪宣告。因为,从定罪的角度看,承办人之间的认识可能有异,就连检、法两院之间的看法有时也不同,因此,无罪宣告并不意味着公诉人的工作一定存在失误,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是判断是否错案的唯一标准。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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