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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关于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探讨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领域,有如下重大现实问题值得关注。一、犯罪化ó与非犯罪化问题在我国蹑刑法学界.在刑法的调控范钎围到底应当缩小还是扩大的毯问题上,晚近十多年来存在凄较大的分歧,这就是所谓的酤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非犯罪化说”主张缩小我国馏刑法的犯罪圈。认为将轻微稼犯罪行为予以非犯罪化是当サ今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汲兵取外国刑事立法的这种有益斓经验,是我国刑法现代化的要求。其中有论者指出,我箫国1979年刑法典颁布后眼,国家立法机关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的形式增补新罪名,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立法路者对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特蛘点缺乏足够认识的盲目
2、性.娼如此大规模的犯罪化势头应ㄎ当得到合理控制。而“犯罪化说”则主张扩大我国刑法冖的犯罪圈.认为非犯罪化是谇西方国家解决犯罪率上升、恹监狱人满为患、社会矛盾激唁化的一种措施,我国不宜学モ习借鉴。其中有学者认为,孵随着经济犯罪的日益增多和贷复杂化,刑法介入经济生活徊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要加⑺大分量:还有论者主张,从13/13我国国情和现行刑事立法的现状出发,我们主要的问题不是非犯罪化,当务之急是漉犯罪化。我们认为.在榴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势下。还栳有强调适度犯罪化的必要,莺应当同时反对过度的犯罪化乎和大规模的非犯罪化。主要杭理由在于:其一.适度鲤犯罪化是我国社会抗制犯罪挎的现实需要
3、。从根本性和合铘理性上说,刑法的调控范围铽即犯罪圈的大小不是由立法者的主观意志随意决定的,囱而应当是由社会的诸多客观痨因素所决定的。其中最主要浊的因素就是社会抗制犯罪的州客观需要。在我国,随着经氓济的迅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芊深入进行,以经济关系为主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刑芋法立法对处于转型时期的多礤变的犯罪情势显得应接不暇胩。lOcalhOST新型篮的、需要运用刑法进行抗制琵的危害社会行为不断出现;一些过去并不突出的危害社躜会行为亦日益突出且危害严峡重,需要运用刑法进行抗制猷。其二,我们所赞同的拱犯罪化是适度的犯罪化,而Ι非过度的犯罪化。我们之所畦以坚决反对过度的犯罪化,是因为
4、:(1)刑法具有补充性。(2)刑法具有调控悔范围的不完整性。13/13其三秧,适度犯罪化的实现途径具螯有多样性,无须都通过新增罪名的方式进行。除了增设蹭新罪名外,也可以通过改变忌已有犯罪构成要件之途径来蝇实现犯罪化。具体改变方式级可以包括:(1)扩大行为窜对象或者犯罪对象的范围;铠(2)增加犯罪行为的方式夷;(3)降低构成犯罪的标准;(4)扩大犯罪主体的贸范围,等等。其四,我菏们应当准确地了解国外“非啾犯罪化”运动的真正情况。Ρ不能不分青红皂白而盲目地进行概念照搬。因为我国和ō其他许多西方国家在“犯罪矸”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犷理解上存在重大差异。我国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
5、行ㄔ为的界限,只将严重危害社雁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其他许多西方国家则往往在非瘫常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犯罪概念。即将许多在我国只视为烟一般违法的行为也规定为犯铧罪,如法国刑法上将犯罪区荻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垛其所指的违警罪大多类似于茱我国的一般违法行为。国外欷的“非犯罪化”运动一般就搅是针对违警罪而言的,如德豹国在1975年进行的刑法绉改革中就排除了违警罪的刑蹬事犯罪性质,把违警罪只视艇为一般的违反法规行为。所楣以,我国不存在进行类似于却上述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莘”运动的空间,因为这些国啤家予以非犯罪化的行为在我国大多数本来就没有规定为奎犯罪。13/13二、未成年人犯乖罪的刑事
6、责任问题未成袅年人因为其生理心理尚不成笞熟、责任能力不完备及易于敞教化等特点,成为现代各国拗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上普遍凄予以从宽处理的特殊对象,哜其特殊而合理的刑法际遇也成为刑事法治进步的重要标聒志之一。我国1979年刑磬法典已经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赕基本权利作出了特别保障性剩的规定,但仍有不尽完善之躔处。鉴此,我国1997年矗刑法典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进一步合ю理性的改进,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将已满1撙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负砬刑事责任的范围予以明确化巡、合理化的规定。其二,1陵997年刑法典删除了19丝79年刑法典中关于对已满漯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渊人可
7、以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两蜱年执行的规定,即对不满1ゼ8岁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绿下都不得判处死刑。包括不得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两年执半行。当然。我国199鹎7年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刑骷事责任制度也需要在如下方酞面进一步完善:(1)明确引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负刑垅事责任。1997年刑法典哇第17条虽然规定了已满1鼯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筻但并无不满14周岁不负刑厮事责任的明文规定。无论是从立法技术上还是从条文含影13/13义必须明确的角度考虑,都晴应在条文中将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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