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三旧改造15街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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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山区“三旧”改造15街坊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拟对青山区“三旧”改造15街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经青山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青山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已取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青山区滨江东片二期15街坊项目的规划意见》(武土资规函〔2017〕146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现制定本项目征收

2、补偿方案。一、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34号及第275号令);(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青山区“三旧”改造15街坊房屋征收项目(二)征收目的:旧城区改建(三)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新沟桥街15街坊(临江大道、建设六路、

3、红钢一街和建设五路围合范围内,详见附图)12(四)项目调查概况:占地面积约46735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1247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84374.50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五)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新沟桥街办事处(七)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八)被

4、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

5、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采取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12(十)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限6个月,自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三、住宅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

6、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二)房屋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2、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标

7、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12%×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如产权调换房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3、产权调换方式及选房原则12(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约证明,原则上采取“一证一套”(产权共有的视为“一证”)选取产权调换房屋。(2)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其

8、选房顺序。4、产权调换房源南干渠项目(名称暂定):位于青山区23、27、31、35街坊,交房期预计为36个月,项目总规、单体、户型、面积等具体情况另行公布,面积以房产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标准为毛坯房。本项目允许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以上扩大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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