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中亟待解决的几个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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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中亟待解决的几个程序问题2013-08-2014:35:05

2、来源:中国法院网

3、作者:李馨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新类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当事人依据该条款提起的诉讼就是“执行异议之诉”。因此,从上

4、述规定来看,执行异议之诉的起因及形成路径可做如下诠释:基于以上分析,目前我国诉讼法框架内的执行异议之诉包含案外人所提起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的异议之诉(案外人停止执行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的异议之诉(申请人许可执行之诉),本文统称为执行异议之诉。既然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已经建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也已经存在,法院作为审判部门就必须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适当判决。民事诉讼法关于异议之诉制度设计上的不够完善,影响了各级法院和权利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法院创设法定程序并寻找可援引的实体法审理案件,确实是一个艰难的

5、过程,我们只能采取边审理、边学习、边总结的工作模式,梳理并分析了其中的典型问题,形成了审判实践中通行的一些做法:一、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基本程序案外人、债务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要件、程序等应是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但现行《民事讼诉法》仅仅以第227条一个条文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尚有以下一系列问题有待厘清:1、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程序框架未能建立。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诉讼请求、被告、提起期限、提起条件、审理中适用的程序、如何裁判、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程序是否停止、主文如何表述等等程序问题均未规定,但这些问题又是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建议统

6、一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基本程序问题。(1)案由:该类案件案由应统一确定为执行异议之诉,下面设两个子案由,即案外人人停止执行之诉及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2)诉讼请求: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阻却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有请求法院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或者许可执行的程序性方面的诉讼请求。没有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案外人之所以能够主张阻却执行,系因其自认为存在可排除执行之实体权利,法院在审查案外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时,对其是否存在可排除执行之实体权利一节必然有所认定,一旦该判决生效,案外人即失去了再次确认该实体权利

7、的胜诉权。否则,会造成再次诉讼的判决与异议之诉的判决发生矛盾的情况,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如果案外人仅主张阻却执行,应当对其是否一并诉请确权及法律后果进行释明。许可执行之诉的诉讼请求可以仅有许可执行一项请求。(3)当事人:案外人停止执行之诉案件的原告是认为对非判决、裁定所指向的特定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的案外人,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执行标的物名义上的权利人。当事人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原告为申请执行人,被告为提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执行人。如果原告在起诉时未将被执行人列为被告,经释明仍拒绝将被执行人列为被告的,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

8、要将被执行人追加为第三人。(4)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期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对于“执行过程中”,应当理解为执行开始后到针对争议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如当事人在诉讼保全期间、判决作出后执行程序未开始之前、针对争议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另外,民诉法227条规定,案外人应当自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异议之诉。上述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期限亦属于法定期间,超过上述期限提起异议之诉,亦可裁定驳回其起诉。超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仅及于执行异议之诉,即驳回当事人

9、的起诉后,当事人无权再就执行标的物主张阻却执行,但如果其在执行标的物上存在实体权利,其仍可提起确权之普通民事诉讼。(5)管辖由执行法院的审判部门管辖。(6)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审理后再以判决形式对争议执行标的是否停止执行作出最终认定。如果不足以充分确定案外人之权利,但认为继续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或损失较大的,可以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0、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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