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良知与司法公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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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良知与司法公正  摘要司法良知是司法官员在其法律职业实践中审慎地趋向司法公正的品质,为司法官员群体所特有,对社会生活有一定开放性,并具有道德实践性。司法良知在司法公正实现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在促进司法官员职业人格的发展完善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良知司法公正司法伦理    如同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一样,司法良知也多少令人难以捉摸,以致人们很少能够清晰地描述司法良知究竟是什么,它又如何在司法官员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以及,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是否存在着司法良知的不同类型抑或有着放之四海皆准的同一道德诫命。特别是

2、在当下,法律技术的掌握并未当然导致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这促使我们意识到,除了法律技术,对司法伦理的关注应该在我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中占据一席之地——司法良知较知识在更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  一、司法良知的定义和特征  承担不同社会社会角色的人群拥有不同的良知,司法官员作为一个特殊角色群体,自不例外。司法良知就是司法官员在其法律职业实践中审慎地趋向司法公正的品质。司法良知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司法良知是特殊职业伦理  司法良知是司法官员群体所分享的职业伦理,而非对一般公民的普遍要求。这一方面意味着

3、司法良知附属于司法职务行为,仅在司法官员履行职务中呈现;另一方面意味着具备“良知”的好人未必就能成为好司法官员。法律是追求公平正义的事业,经过职业训练锤炼的特殊理性才能确定某一特定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助于实现这一根本目标。柯克大法官在其著名陈述中提出:“……案件并非由自然理性(naturalreason)而是依人为理性(theartificialreason)和法律判决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方能够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法律的高度技术性——表现为复杂的术语和程序——使

4、司法官员群体养成对司法公正的独特追求方式:实体真实固然重要,但还需兼顾程序合法以及法和平性,这些需求发生冲突时,司法官员必须加以深思熟虑的权衡,这时司法公正未必就是客观公正,但却是经由法律制度所能获得的最大公正。遵守法律施加的限制,而非摆脱法律寻求真相正是对司法良知的要求,也是导向公平正义的正确途径。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对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

5、非法的方法获取的供述,不得作为指控和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如果排除这些证据后,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则法官作出无罪判决就是适当的。因此,司法良知较一般社会道德意义上的良知而言,是一种较高的良知,其本质是审慎平衡而做出判断的适度品质,而从其始终趋向于实现公平正义来看,它又是司法官员最为重要的品质。  (二)司法良知对社会生活具有一定开放性  判决在法庭中做出,但判决却必须在全社会而不仅仅在法庭中得到认同。因此,司法活动离不开经验与习惯——事实上,在希腊语中,“伦理的”或“道德的”4指的正是通过习惯而获得的品性、品质—

6、—司法良知也必然蕴含对社会生活经验和一般道德观念的认识和领悟。司法官员必须有对其所处社会的生活方式的准确把握,根据社会共同体共有的整体价值和规范,探寻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路径。因此毫不奇怪,“不合道德标准”、“一个典型的通情达理的人”、“该社会同意认可为合理”“合理、审慎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之类的表述会频频出现在法律判决中。一起案件的判决中,英国一位法官这样写道:“常识和正义要求我应该判原告败诉……因为法律、正义和常识并非是毫无联系的概念。”在另一起案件中,法庭根据社会生活常识而非诉诸复杂的法律逻辑指出,罪犯“勤奋地练习他们的

7、盗窃本领,对其主观上的隐私期待而言,他具有完全的正当性,他可以在主观上合理的期待不会有人偷窥自己练习盗窃的行为。但是,这不是法律认可的合法的期待。”可见,司法良知的重要部分源于司法官内心与社会良知的对话,司法官不能因为某件事情习惯上为社会舆论或以往判决所认可,就坦然接受,但他也不能无视社会生活中历史的、习惯的因素。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司法良知具有地方性和实践性,受所在社会条件、司法制度、司法政策等制约,不能追求抽象、绝对的正义。  (三)司法良知具有道德实践性  首先,司法良知是一种自觉的道德选择。“法者,平之如水”、“去找法官也

8、就是去找公正”,这些古老的言说至今仍保持着生命力,是因为人们始终期望司法官拥有公正的品质。秉持司法良知也就意味着对公正——在司法职业中也就是最大的善——经过理性考虑后的认同和追求。在这里,公正本身就是目的,而非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第二、司法良知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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