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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邮政支票业务协定【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96-01-01【正 文】邮政支票业务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支票业务协定【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96-01-01【正 文】邮政支票业务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支票业务协定【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96-01-01【正 文】邮政支票业务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支票业务协定【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96-01-01【正 文】邮政支票业务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支票业务协定【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96-01-01【正 文】邮政支票业务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支票业务协定【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96
2、-01-01【正 文】邮政支票业务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支票业务协定【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96-01-01【正 文】邮政支票业务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支票业务协定【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96-01-01【正 文】邮政支票业务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支票业务协定【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96-01-01【正 文】邮政支票业务协定 后列签署的邮联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所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22条第4项规定,除应按照邮联组织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外,一致同意订定下列协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协定
3、的宗旨 1.各缔约国同意相互间开办的邮政支票业务为邮政活期账户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均应按本协定办理。 2.非邮政机构可以通过邮政支票业务部门参加按本协定各项规定经办的互换业务。上述非邮政机构须与本国的邮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以便全面执行本协定的各项条款,并在商定意见范围内作为邮政机构行使本协定规定的权力,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在上述非邮政机构与其他国家邮政以及与国际局的关系中,该国邮政应作为居间机构。 第2条 邮政支票业务提供的服务种类 1.转账 1.1邮政活期账户持有人可要求通过记入其账户借方的方式,把款项记入收款人邮政活期账户的贷方,或根据相关邮政间签署的协议
4、,记入其他类型账户的贷方。 1.2普通转账通过邮路寄递。 1.3电报转账通过电信方式发送。 2.向邮政活期账户存款 2.1汇款人在邮局营业窗口汇寄现金并要求把这笔款项记入收款人邮政活期账户的贷方,或根据相关邮政间签署的协议,记入其他类型账户的贷方。 2.2普通存款通过邮路寄递。 2.3电报存款通过电信方式发送 3.通过汇票或记名支票进行的付款 3.1邮政活期账户持有人可要求通过记入其账户借方的方式向收款人支付一笔现金。 3.2普通付款利用邮路办理。 3.3电报付款利用电信方式办理。 4.邮政支票 4.1邮政支票是一种可
5、以发给邮政活期账户持有人的并可在参加这项业务的各国邮局里凭票兑付的国际票据。 4.2经缔约国邮政协议后,邮政支票也可交由第三者兑付。 5.利用邮政计算机网的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 5.1根据协议已加入邮政计算机网的邮政金融机构,可向邮政活期账户持有人发行磁卡,以便从邮政计算机网的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 6.其他业务 各邮政可以商定在其双边或多边关系中开办其他业务,其处理方式由相关邮政确定。 第二章 转账 第3条 转账通知受理和执行的条件 1.除另有协议外,转账款额应以寄达国货币表示。 2.各原寄邮政应确定本国货币与寄达国货币的兑换率。
6、3.开发通知单邮政应确定它向邮政转账付款人收取的全部归它所有的转账费。 4.寄达邮政应确定对记入邮政活期账户贷方的每笔邮政转账款项应收取的入账费。 5.根据公约第7.2条和第7.3.1至7.3.3条所规定条件互换的邮政公事转账,免收一切费用。 6.普通转账通知单在转账的款额已记入收款人账户的贷方后,应免费寄交收款人。如通知单上无任何特殊附言,则可在账目清单上加注说明,使收款人能识别出付款人,从而代替通知单。 7.电报转账应按国际电信规则的各项规定办理。除上述第3项所规定的转账费外,电报转账的付款人应交付电信传送费,包括给收款人的特殊附言的传送费用。寄达邮政支票局应按
7、每笔电报转账,缮备一份到达通知单,或一份国际或国内转账通知单,并免费寄交收款人。如果电报转账不包含任何特殊的附言,则可取消到达通知单或转账通知单,但要在账目清单上加注说明,以便收款人识别出付款人。 第4条 责任 1.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1.1在转账按规定手续办妥之前,各邮政应对记入付款人账户借方的款项承担责任。 1.2各邮政应对其所属业务部门在普通转账清单或电报转账中提供的错误信息承担责任。对兑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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