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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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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摘 要] 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离不开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科学建构,尤其是程序机制彼此之间的协调与整合。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完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建构,正确理顺二者的关系,确保一审事实审的中心地位;适当限定上诉条件,进一步理顺一审与上诉审的关系。 [关键词] 一审;上诉审;诉讼程序;司法制度 一、前 言 自1988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首次倡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经历了十余个春秋。在此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为此倾注了极大的热情,也产生了不少颇有
2、份量的研究成果,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动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与此相适应,在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其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一审程序(尤其是普通程序)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而对普通程序救济的上诉审程序,尤其是对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彼此之间的协调与整合等方面的问题的研究显得相对薄弱与明显不足。而事实上,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我们不可能只去孤立地研究某一程序或程序的某一阶段,而忽视程序彼此之间的关联与整合,更何况,对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研究与触及都往往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因此,对诉讼程
3、序的研究决不可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否则,我们的研究不但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整体优化产生不了整合效应,相反,会导致其支离与破碎,从而影响其有效地运行。我们认为,对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进行关联性的考察与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的运行现状及弊端 在新世纪到来之际,肖扬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21世纪工作的主题,也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目标。尽管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有许多学者认为公正是人类普遍公认的至高无上的价值,但是毕竟“迟来的正义乃非正义”,“迟延诉讼或积案实际上等于拒绝审判”8。〔1〕(P
4、55)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诉讼公正与效率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统一体。而诉讼公正与效率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又仰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机制之建构及其有效实施。具体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机制运作现状而言,其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是否已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对此我们显然很难一下作出判定。但是,通过对近年来中国法律年鉴中有关统计资料的分析,我们不难对中国民事诉讼的运行现状,乃至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程度窥见一斑。1996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4613188件,上诉的为244503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5.3%.其中终审的裁判被再审的为54940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
5、22.47.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4760928件,上诉的为270147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5.8%,而终审的裁判被再审的为65442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24.4%.1998年的情况与前两年情况大体相当,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4830284件,上诉的为285681件,占一审总数的5.9%,而再审的73741件,占二审总数的25.8%.根据上面的数据统计,不难看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机制的运行状况至少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不断健全与完善,我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迅猛增长。(2)
6、在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中,上诉比例高且呈递增趋势。(3)尤其令人注意的是,二审终审判决被再审的比例已远远高于一审判决上诉的比例,且居高不下。(4)在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被变更的比例高。以1997年为例,终审裁判被再审的为65442件,其中原判决被变更的为14480件(其中直接改判的为11414件,调解结案的为3066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22.11%.以上情形一方面说明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的监督制约机制已远远滞后于现实的要求,不能有效地保证案件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二审终审制度所面对的却是一个无法终审的现实。对此,日本铃木贤教授颇有感慨地说:“看一下再审案件对二审案件的比率的话
7、,民事案件占16—26%,经济案件也达到了10—20%,实际数量超过了5万件,达到上诉案件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再审,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为特殊的救济制度吧,而应看做是无限制运用的近似于第三审的制度”。〔2〕(P428)另一方面,再审案件的大量出现也不能不为我们现行诉讼运行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因为在我们国家,所谓的生效判决实际上无论是制度上还是制度的运用层面上都具有非常不确定的效力,它可以因为再审被随时推翻,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经常被推翻。在铃木贤教授看来,这是一种违反诉讼“常识”的现象。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一审与上诉审程序,进而更好地协调一审与上诉审的关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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