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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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内容提要:两位作者对令人兴奋的“市民社会”理念和追求作了冷峻的剖析,阐述了其概念、特质、作用及其与国家和民商法、经济法的关系。文章认为,市民社会作为特定概念,以其自由民主文明的价值追求,对社会的发展进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人类迄今从未有过市民社会,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市民社会”不可能是“全体公民”的社会;在社会化和全球化时代,“市民社会”本能地抗拒国家与社会握手言和并开展深度合作,反对国家承担协调、管理经济,提供公共产品及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职能,也颇不

2、合宜,有违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市民社会”的终结就是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兴起,从民商法到经济法是不可逆转的时代跨越。经济法是现代民商法存在的必要条件,它以维护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确保民商法得以对社会成员在良好的市场和社会环境下自在、自为的活动进行调整,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民(商)法/公私法分野/经济国家/经济法/公私法融合/公共管理改革  一、市民社会的涵义  在此新的世纪之交,饱经屈辱、困窘的泱泱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于实现强国之梦。民族国

3、家、原始积累和工业化之初步告成,令百多年来仁人志士们所梦寐以求的市民社会,仿佛即将瓜熟蒂落。一个高度繁荣、法治、民主、文明的中国已依稀显现于地平线,而如何跨越这历史性的一步,以达到理想境界、不致功亏一篑,则应否建立市民社会或通过市民社会来实现最后的飞跃,就成为萦绕在国人心头的一个浓郁的情结和一时还疏理不清的疑团。其答案如何,更决定着中国现代化之路的目标走向和方式、途径,因此它也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话题。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何以如此揪人肺腑,犹能牵动时刻未敢淡忘国是民怨之学

4、者的心?原因在于它是一个特定概念,包含着特定时期、特定社会阶层的某种追求和情趣,对其不能简单地望文生义。  “市民社会”一词的最早涵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亚里士多德把CivilSociety等同于“Polis”,意指“城邦”。[1](p.61)公元1世纪,古罗马的西塞罗在其所著《论共和国论法律》一书中,首次运用了“市民社会”一词。(注:见[古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共和国论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5、255页。)它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

5、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14[2](pp.125~126)由此,形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涵义之一,即:它是由有权、有份参与形成社会共同意志的社会成员所组成,排除无权、无力参与的人如奴隶、妇女和穷苦平民等的一种平等、民主的小康社会。  文艺复兴之后,格老秀斯说:“原始的人类不是由上帝的命令,只是他们从经验上知道孤立的家庭不能抵抗强暴,

6、因而一致同意的结合为市民的社会,由此产生出政府的权力。”[3](p.147)这样,就将社会与国家暨公权力对立的理念引入“市民社会”,形成它的另一基本涵义。当然此时市民社会还不是十分明确地与国家相对立,其涵义主要还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在17世纪,“市民社会”是自然状态的对立物,指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状态。  至18世纪,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立的理念得到了确立。亚当·佛格森(AdamFerguson)在其《市民社会的历史》(TheHistoryofCivilSociety)一文中,描

7、写市民社会为“一种较少野蛮生活方式的社会,一种以艺术与文学陶冶精神的社会”,“一种城市生活与商业活动繁荣的社会。”他把以商业为目的的社团(Association)看成是市民社会的特征。[4](p.34)  以英国的约翰·洛克为代表之一的启蒙思想家更认为,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国家或政治社会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建立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国家以权力;如果国家违背契约,侵犯人民的利益,则人民凭籍恢复其自然、自由的权利就可以推翻其统治,建立新的政权。“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

8、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谋求他们的安全和保障”。[5](pp.133~134)  黑格尔进一步从客观物质生活的角度阐述市民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就是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是“需要的体系”[6](pp.203~217),它与政治国家和统治体系相对,包括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湮灭的社会生活领域。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成是市场,是社会的商业部分,把私人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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