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及其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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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30年:我国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及其发展趋向报告全文: 一、运输价格改革发展回顾  从20世纪80年代起,围绕经济运行的市场化,开始了史无前例的改革开放进程。以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等多种运输方式运价为主体的交通运输价格,也经历了改革开放前政府严格管制到逐渐放松管制的过程。我国运输价格管制的改革可以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91年  该阶段是我国经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向以国家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再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轨的过渡阶段。伴随着农副产品价格的放开,极大地释放出农村地区的运输需求,围绕农产品运输服务的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日益暴露出运力短缺的问题

2、,公路内河货运价格率先突破政府对货运价格的严格管制。  公路运价改革。到1984年,公路部分运输服务产品价格突破了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在一些地方货运出现市场调节价。交通部通过颁发《汽车运价规则》,进一步明确公路运输价格逐步放松管制,对汽车运价结构实行以差别运价为重点的调整,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开展运价管理;从1985到1991年,交通部通过两次调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交通部、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运价管理职权,对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了界定,公路运输企业拥有了一些企业定价自主权。公路货运方面,除国际联运、跨省集装箱、零担运价、危险品、重点物资运输实行政府

3、定价外,公路货运已接近完全竞争市场,且处于基本稳定、合理浮动的状态。公路客运价格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公路客货运相关的客货运站收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水运价格改革。水运价格的改革分别按照航运货运价格和港口收费两个方面推进。以长江水系、珠江水系、松花江水系为主体的内河水运货运运价及沿海货物运输突破政府定价实行以政府指导价为主的货物运输价格,水运货运企业开始拥有一定的定价自主权。港口收费分外贸和内贸两部分。外贸港口收费经多次调整,码头收费、船舶和货物收费标准逐步统一,收费管理逐步放宽。内贸港口收费中货物的综合装卸费及港口的各项杂费和驳运费率经过适当调整,将内贸港口收费部分项目的定价

4、权下放给企业。港口收费均要接受地方政府的价格监督与指导。水运客运价格仍以政府定价为主。  该阶段,铁路运输价格和民航运输价格仍然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  2.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2001年  该阶段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始阶段,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准备阶段。此时,我国绝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取消计划价格,实行市场价格,价格双轨制逐步消除。在此形势下,公路、水运运输价格改革继续深入。尤其是公路运价改革,带来了公路运输市场的繁荣,加强了公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基础地位,不断分流铁路客货运输,并因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在一些重要路段上,开始与铁路展开竞争。促使铁路运输价格以适应

5、运输需求多样化为特征开始调整,民航开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价格改革探索。  公路、水运运输价格改革。围绕公路、水运运输企业价格自主权的继续扩大而深入改革,到1994年,公路货运价格基本实现运输企业自主定价,公路货运市场处于完全的市场竞争状态中;到1996年,公路客运价格基本实现运输企业自主定价,并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报备。到2001年,外贸港口费率标准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内贸港口收费除计划内重点运输货物的装卸费执行国家定价外,运输货物的装卸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水运客货运输价格全面实现市场调节,具体价格由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中央直属水运企业的客货运输价格由企业报国家计委、

6、交通部备案,其他水运企业的运输价格报相关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铁路运输价格改革。为应对运输市场化的深入发展,铁路在客运方面,进行了多次价格调整,分别推出了优质优价、阶段运价以及浮动票价等价格改革措施。在货运方面,不断完善以9个运价号为货品分类的运价规则,并对货主征收铁路建设基金和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同时实行新路新价政策。此外,对电力附加费、取送车费、自备车或租用货车停放费、变更手续费等项货运杂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通过《铁路法》明确铁路运价的分级管理职责,并通过《价格法》明确铁路运价的形成机制:在客货运输价格的制定及调整过程中,首先由铁道部经过市场调查、拟定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并报送国

7、家计委审查,国家计委可在其权限范围内予以批准。最终经过批准的实施方案,将由铁道部发文通知各铁路企业,各铁路企业则可依据基准价,在浮动幅度范围内享有有限的自主定价权。  民航运输价格改革。1996年以前,民航客货运价格进行了多次调整,上调客运、货物、行李等的公布票价,对中外旅客实行统一票价,仍然执行较为严格的政府定价。1996年以后,根据《民用航空法》和《价格法》,国内航线票价管理明确为以民航总局为主,会同国家计委管理,管理形式为政府指导价。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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