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论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关键词:医疗损害/精神抚慰/限额赔偿/生命健康权/请求权主体内容提要:2002年4月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因医疗事故造成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赔偿各种医疗费用的同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一直困挠着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一棘手问题。以《民法通则》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对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赔偿的范围以及行使请求权的主体等问题进行论述,使《条例》关于保护医疗损害受害人及其
2、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施。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应给予的财产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产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而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中最终确立[1]。其后英国、美国、瑞士以及日本等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制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它的确立是现代法律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一种方式。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实施,可以使受害人在心理上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和精神
3、利益的恢复,同时体现了法律在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之外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依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务院于2002年4月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1款明确规定,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社会性的认可和对人身权的全面保护,对正确处理因医疗损害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7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与增强,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解
4、决过程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都给予了肯定,由医疗机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医疗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直接造成患者生命健康的严重危害,而人的健康本身就包含着生理机体健康和心理精神健康,当发生医疗损害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时,不仅给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其他心理异常,而且由于这种损害后果的不可逆转性,给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通常也不是短暂的,有的甚至将伴随终身。从理论上划分,首先,医疗损害对患者的身体造成精神损害,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式
5、,即医疗损害造成患者的严重精神损害,如因医疗损害行为造成患者痴呆、严重智力障碍或植物人等。另一种是间接式,即医疗损害造成患者生理上、机体上的严重损害后,从而引发精神上的损害,如缺失一侧眼球、双手截肢、育龄妇女子宫切除等。其次,医疗损害对患者亲属也能造成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导致的是在法律上侵犯亲权的必然结果。亲权是自然人之间基于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而形成的权益,表现为对与自己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的爱护、友善、关注以及亲人惨遭不幸的痛苦、哀伤、悲愤、沮丧等异常心理状态。因此,医疗损害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对
6、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早已确认了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美国法律学会于20世纪40年代明确承认了心理痛苦赔偿制度,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美国法律重述·侵权行为法》第46条规定,行为人对其故意的和轻率的导致他人精神痛苦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日本民法中“抚慰金”的概念被认为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据介绍在日本民法公布后的损害赔偿理论中从未发生过“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赔偿的争论”。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费主要由造成财产损失的利益损失费和造成精神损害的抚恤
7、费两部分组成。据日本宇都宫地方法院大田原分院1985年4月17日判决:在某新生儿由高胆红素血症发展为核黄疽并导致脑性小儿麻痹症事件中,由于主治医师违反了应测量胆红素血值的义务和为了交换输血而应采取转院措施的义务,法院裁决主治医师及负连带责任的医院赔偿下列费用:(1)利益损失费:患儿如无该损害将正常成长,高中毕业后将能自食其力,但现在却因医疗损害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身不能康复。根据1983年度国情调查,本案损害以当时高中毕业的男性产业工人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婴儿的应得利益,折合现金总计2690万日元;(2)
8、看护费:由于患儿的终身日常生活将完全依赖他人,被告应赔偿看护费6023万日元;(3)抚恤费:患儿所受精神痛苦的抚恤费1600万日元,给父母的抚恤费500万日元,共计2600万日元;(4)律师费:患儿部分为900万日元,父母各50万日元,共1000万日元。四项总计1亿2316万日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即第(3)项抚恤费2600万日元[2]。在我国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