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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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本章主要内容有: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订立程序;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的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担保的概念和特征;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概述;保证方式;保证责任;定金;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种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

2、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  A.

3、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答疑编号911090101】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不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权利义务要互相支付对价,且强调的是对等性)。  (三)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  另外,合同还可以分为:(1)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对价)。(2)要式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不要式合同。(3)主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  三、合同的相对性  【举例】A方与B方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买卖合同,A是买受人,B是出卖人,则A方有向B方付款的义务,B方有向A方交付货物的义务,A方与B方就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

5、,如果B方不交货,A方只能向B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  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有例外情形,例如:债的保全(本章第四节);

6、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分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7、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生效时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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