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394413
大小:318.00 KB
页数:51页
时间:2018-07-11
《桂审改办函〔2016〕3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桂审改办函〔201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一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区梳理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需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和补充完善。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再次做好梳理和研究工作请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文件精神,对《广
2、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进行再次梳理,提出梳理意见。请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5-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等进行认真研究和梳理,提出意见。另请各地、自治区各部门重点对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提出补充意见,将从事此项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具体机构名称补充在“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栏中。请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此项工作,并汇总反馈自治区审改办。请各市、自治区各部门于2016年3月20
3、日前将再次梳理和研究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材料送自治区审改办。二、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地、自治区各部门将修改完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各地各部门对收集到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自治区各部门要指导市县业务部门做好公示工作。请各地、自治区各部门将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对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材料于2016年4月30日前送自治区审改办。-5-附件:1.关于对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
4、务事项的公示2.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事项目录(因附件2材料较多,请各地各部门自行到邮箱下载:gxsgbgg@163.com,密码:gxsgb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3月1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雪,0771-2816152,邮箱:gxsgbgs@163.com)-5-附件1自治区XX厅(委、办、局)关于对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公示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梳理和清理规范,自治区XX厅(委、办、局)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项,现决定向社会
5、公开目前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意见。联系人:自治区XX厅(委、办、局)XX处(室)电话:(办公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及邮编:南宁市XX路XX号自治区XX厅(委、办、局)XX处(室)(邮编:XX),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意见”。附件:自治区XX厅(委、办、局)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2016年3月2日印发-5-附件1自治区XX厅(委、办、局)关于对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公示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
6、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梳理和清理规范,自治区XX厅(委、办、局)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项,现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意见。联系人:自治区XX厅(委、办、局)XX处(室)电话:(办公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及邮编:南宁市XX路XX号自治区XX厅(委、办、局)XX处(室)(邮编:XX),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意见”。附件:自治区XX厅(委、办、局)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5-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拟保留的行
7、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再次征求意见稿)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的自治区行政主管机关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备注1土地测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
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