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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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

2、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

3、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4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十一条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第十二条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第十三条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十四条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

5、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本级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4(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二)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组织

6、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四)组织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五)协助管理司法警察警衔;(六)管理司法警察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二)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工作;(三)制定司法警察教育训练计划;(四)承担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职备案工作;(五)管理司法警察警衔;(六)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七)承担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录用的司法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录用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新录

7、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二十二条调任、转任到人民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或者晋升职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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