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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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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论与实践论文【内容提要】死刑适用标准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本文从死刑存废之争说起,具体阐述了死刑适用的理论标准与实践标准,并深入论述了死刑适用理论标准与实践标准的统一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思考。死刑是国家为剥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因其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最残酷的一种刑罚,所以又被称为极刑或生命刑。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freelanRights),即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是必须予以保障的权利。如果连人权
2、都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其他权利的行使根本就无从谈起,但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过于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而对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则做得很不够,因此,我们必须在全社会树立“人是不可杀的”人道观念,在此观念逐渐形成时再看是否应废除死刑。2、阶级标准。在阶级社会中,死刑可以使统治阶级获得更多的权力,将其用作镇压敌对的、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与低下阶层的群体的手段,并越来越多地采取原因不明的失踪、法外处决和政治谋杀等形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
3、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要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使社会各阶层之间和谐相处,共同建设小康社会。正如清人所言:“刑为盛世所不尚,亦为盛世所不能废”。如果人们和睦相处,连刑罚都用不着,何况死刑?因此,和谐的阶级关系是考虑死刑存废问题的标准之一。3、国情标准。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已逾13亿,传统的报应论观念在广大老百姓心中甚为畅销,历史上在思想领域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儒家就提出:“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
4、这种血债血偿的复仇理念使人们为了证明自己不是那种“有仇不报非君子”的无能之辈,便想方设法做到有仇必报。时至今日,这种“杀人偿命”的理念仍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而要改变人们的这种观念,就必须针对死刑的不合理性进行国民教育,要知道人们对死刑了解越多,就越不会支持死刑,但这项启蒙和善导工作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完成。4、经济标准。死刑作为上层建筑法律的一部分,既受制约于经济基础,又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当前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立和经济的全球化推动了法治的国际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是世界公认的。法治经济要求各国
5、在参与世界经济交往时应遵守公认的“游戏”规则。中国作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已经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在向小康社会昂首迈步。可以想见,在不远的将来,人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提高了,真正达到小康时才能考虑废除死刑。二、死刑适用的理论标准:同态复仇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同态复仇是其适用的理论标准,在原始社会一个部落成员被另一个部落成员杀死后,人们往往采用私力报复的方式来满足本能的复仇需要,..“你杀我一人,我也杀你一人”,这种同态复仇的理念进入奴隶社会等
6、阶级社会后,私力报复发展成公力报复。(一)死刑与犯罪的关系犯罪引起死刑的产生,死刑是对犯罪的否定,一方面死刑与犯罪是对立的,从国家方面来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破坏,而死刑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生存条件的一种自卫手段,只不过这种手段从原始社会的部落成员个人行使转为阶级社会的国家行使,这种破坏与反破坏、反抗与扼制的关系使犯罪与死刑处于一种对立的地位;从罪犯方面来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死刑的存在往往使这些极端的欲望难以实现,化为泡影,
7、因此罪犯总是希望犯罪后能逃脱制裁。另一方面死刑与犯罪是统一的,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死刑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二)死刑的功能1、对犯罪人的功能。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都享有一定的权益,通常利用某种权益来危害社会从而获取某种非法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非分需要,对极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采取这种从肉体上将其消灭的方法,彻底剥夺他们重新犯罪的能力。剥夺功能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必要前提。死刑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为内容,
8、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惩罚功能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坚实基础。2、对受害人的功能。犯罪行为的实施,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而且破坏了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使他们感到痛苦、恐惧、愤怒、仇恨,甚至陷于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国家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给予死刑的惩罚,可使受害人及其亲友从死刑的威慑力中感受到法律无时不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安抚他们为其自身或亲友的生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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