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有资产分类规范的法律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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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国有资产分类规范的法律体系论文.freel)和属于皇帝(恺撒)国库(拉fiscus)的区别。最初,国库属私法调整;金库属公法。到了后期,国库开始脱离私法,纳入行政管理程序。国王可以独立处置国库财产,但他不是以私人身份,而且死后子女不得继承。随着帝国的发展,国库吸收了金库。但同时,它同君主的人身分离,并被视为一笔财产和一个独立的实体。国库被赋予许多特权,其中便是经常地代表国家参与民事关系。在市层次上,也存在“市有物”概念。《法学阶梯》第3卷有这样的论述:“城市的剧院、体育场和类似之物以及城市的其

2、它共用物,为市所有,而非为私人所有。所以城市的公奴不被视为按份为私人所有,而是为市所有。”同样乌耳比安的《论告示》第10卷也曾对将市有财产等同于公有财产加以批驳:“市府的财产(拉bonacivitatis)曾被误为公有财产(拉bonapublica):因为只有属于全体罗马人的财产才是公有财产。”(注:《物与物权》(民法大全选译),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由此可见,古罗马社会的国家也掌握着可以参与商事流转的“自有财产”,这一类物或财产即是属于交易物范畴。罗马社会在人类历

3、史上较早地确立公共机关这种公、私分立的财产体制;这些小到市镇,大到国家的公共机关除执行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秩序维护(包括维护公有物利用秩序)外,还拥有可交易的私产,以使国家能够参与市民生活。这种国家掌管公有物的同时,还拥有可交易的私产,以使国家能够参与市民生活。这种国家掌管公有物的同时,还拥有独立可交易财产的做法,为以后公共财产与国家财产的分离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学者周枏指出,公有物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公有物不包括属于国家的财产。(注: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80页。)总

4、之,罗马法是通过公有物和私有物的划分来解决国家所有的财产纳入到私法体系规范的。近代资产阶级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完全规范个人民事权利的民法典,它全面确认和规范了个人的所有权,但与此同时,也确立了公共所有权。(注:《法国民法典》中译本将第538条国家管理的财产译为“国有财产”,实际上这里的法文词语为domainePublic,其真正含义应为“公共所有”之义,作者查《法国民法典》的英译本,该词被译为Publicdomain.由此可见,将此条中译本不甚准确。所以,作者这里只提法国民法典确立公共

5、所有和私人所有体制,而不是国家所有与私人所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财产分类一章中“财产与其占有人的关系”一节,基本上区分出属于私人的财产和不属于私人的财产。不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分为公共所有财产和区、乡公有财产。法典第538至541条确定了公共所有的财产范围。其公共财产的范围除了罗马法归入共用物中的个别物(如空气)外,基本上与罗马法中人法中的非交易物相吻合。但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公共所有的财产是否可以转让交易或除了公共财产外国家是否存在私产,而只是规定:“不属于私人所有财产,依关于该项财产的特

6、别规定与方式处分并管理之。”(第537条第2款)这意味着公共财产被纳入到与民法典(私法)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中。这便是行政法或公法规范。也许,公共权力机关可通过一定程序“处分”公共财产,使其加入到自由流转的行列。但这也就意味着公共财产失去公有的性质,成为可私有的财产。因此,可以说《法国民法典》仅仅是一部规范个人财产所有权和取得方法的法典,而将公共财产所有权纳入到与私法财产制度不同的体系。但是,罗马法中“公有物”和社会自治体自有财产(如国库财产)相分离的做法在现代社会得到继承和发展。许多国家民法典明确

7、地将全民财产(西文bienesnacional)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共或全民使用的财产,另一部分国家私有财产或国库财产。民法对前一种财产虽然规范,但只是从财产种类划分的角度进行。这些国家有西班牙、意大利、墨西哥、阿根廷、委内瑞拉、智利、危地马拉、多米尼加等绝大多数拉美国家。这些国家的民法典都有一章(或节)称为“按照物与主体关系或物之归属对物进行分类”,尽管他们的分类不尽一样,但基本上都可区分出公共所有(财产)和国家私有(财产)。例如西班牙民法典第338条规定:“财产要私为公共所有,要么为私所有

8、(私产)。”第339条,明确了公共所有的范围(分为公共使用的物和国家所有但用于公共服务或属于全民所有的财富,如自然资源、国防设施等),而第340条规定前条规定以外的国家所有的财产具有私产性质或私人所有(西propiedadprivada)。第343条同样将省和村镇的财产划分为公共使用的和私产性质的两种财产。在大陆法中较有影响的《智利民法典》同样将国家划分为“公用全民财产或公共财产(西文bienesdelEstadoobienesfiscales)”。《墨西哥联邦地区民法典》将财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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