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汉时期的“明法”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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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秦汉时期的“明法”选任id=“artibody”>  摘要:所谓“明法”选任是秦汉时期以“明法”为标准的官吏选举、任用制度。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以“明法”为科目的选任制度;其二,以“明法”为标准的非“明法科”选任制度。在“明法”选任演进的历程中,“明法”标准由官吏必备的素质调整为文吏的基本技能,法律人才的政治定位与社会期许随之变化。尽

2、管如此,“明法”选任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举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促成了法律人才的流动,有效地确保了行政机构的运行与统治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明法”;选任途径;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3-0125-05  “明法”选任是秦汉仕进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一选举途径深刻影响着秦汉王朝官吏的知识结构和人员的构成比例,对于我们探讨这一时期人才选用的标准以及人才的培养与任用,非常重要且必要。学

3、术界对此并未予以充分关注,笔者不揣浅陋,陈述管见,敬请方家不吝赐教。  一  20世纪80、90年代,学术界在深入探讨秦汉时期选举科目时,针对“明法”选任的性质大致提出了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明法”为察举科目,并且是察举特科。①  其二,黄留珠先生曾总结了秦代三种“通法入仕”的途径,即法官法吏制、国君举任制以及“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中,法官法吏制又分为两类情况:一是由通晓法令者直

4、接被任命为法官法吏;二是限期习法达到标准者得以递补。②  其三,方北辰先生提出西汉丞相府、东汉三公府以“四科”征辟属吏,③阎步克先生也认为“明法科”的性质为征辟制④论秦汉时期的“明法”选任id=“artibody”>  摘要:所谓“明法”选任是秦汉时期以“明法”为标准的官吏选举、任用制度。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以“明法”为科目的选任制度;其二,以“明法”为标准的

5、非“明法科”选任制度。在“明法”选任演进的历程中,“明法”标准由官吏必备的素质调整为文吏的基本技能,法律人才的政治定位与社会期许随之变化。尽管如此,“明法”选任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举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促成了法律人才的流动,有效地确保了行政机构的运行与统治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明法”;选任途径;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3-01

6、25-05  “明法”选任是秦汉仕进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一选举途径深刻影响着秦汉王朝官吏的知识结构和人员的构成比例,对于我们探讨这一时期人才选用的标准以及人才的培养与任用,非常重要且必要。学术界对此并未予以充分关注,笔者不揣浅陋,陈述管见,敬请方家不吝赐教。  一  20世纪80、90年代,学术界在深入探讨秦汉时期选举科目时,针对“明法”选任的性质大致提出了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明法”为察举科目,并且是察举特科。①  其二,黄留珠先生曾

7、总结了秦代三种“通法入仕”的途径,即法官法吏制、国君举任制以及“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中,法官法吏制又分为两类情况:一是由通晓法令者直接被任命为法官法吏;二是限期习法达到标准者得以递补。②  其三,方北辰先生提出西汉丞相府、东汉三公府以“四科”征辟属吏,③阎步克先生也认为“明法科”的性质为征辟制④论秦汉时期的“明法”选任id=“artibody”>  摘要:所谓“明法&rd

8、quo;选任是秦汉时期以“明法”为标准的官吏选举、任用制度。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以“明法”为科目的选任制度;其二,以“明法”为标准的非“明法科”选任制度。在“明法”选任演进的历程中,“明法”标准由官吏必备的素质调整为文吏的基本技能,法律人才的政治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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