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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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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之保障摘要:侦查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起点,也是刑事诉讼重要的一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事侦查程序各有特色,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下的单一制,由侦查机关单方面展开侦查;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下双轨制,辩护方也可以展开调查。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护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律师会见困难、超期羁押,甚至刑讯逼供等情况。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我国一直强调权力的行使,忽视了权利的保护;强调了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这一现象不利于刑事侦查程序发挥其功能,也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有待改变。本文认为
2、,我国可以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特别是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强化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确立司法审查机制等。关键词:侦查程序;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1.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概念侦查阶段中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而成为一类特殊的主体。从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来说,犯罪嫌疑人也是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犯罪嫌疑人也是公民,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也就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非经合法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1]但是由
3、于涉嫌犯罪,侦查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而对其展开调查。这时,犯罪嫌疑人的某些基本权利受到限制,但是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在法律中对犯罪嫌疑人设置了其他权利,使其享有足够的诉讼权利,以抵御公权力的侵害。这种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在法治国家,任何人未经法庭宣告均不能被认定为有罪。根据这一理念,犯罪嫌疑人显然在法律上还没有罪,国家机关不能以对待罪犯的态度来对待犯罪嫌疑人。基于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特殊的程序性权利。20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需要说明的是,侦查
4、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一种特定化的权利:首先,发生的时间比较特定,是在侦查阶段产生的;其次,享有的主体比较特殊,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普通公民或者刑事诉讼其他阶段的被告人、罪犯等;再次,这是一项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在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一些实体性权利,如人格不得受侮辱等等,但是笔者认为这些实体性权利是所有公民均享有的,不单单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享有的,因此本文对这些实体性权利不做论述相反,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对自己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倒属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属于程序性权利,也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内容之一。1.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内容
5、通过上述对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属于一项程序性权利。为了本文研究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知道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权利,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下文的论述。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分析,笔者认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分为三种:(1)防御性权利。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以一定的权利,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抗侦查权,其基本理念还是上文所谈到的无罪推定原则。防御性权利主要包括下列一些内容: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及时知悉被控的内容和理由,及时被告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侦查人员讯问与案件无关
6、的问题时,有权拒绝回答;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2)救济性权利。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在侦查机关作出某种处分或者决定之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要求救济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对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3)推定性权利。所谓推定性权利主要是依据无罪推定原则而得出的权利。包括以下一些内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7、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在刑事诉讼中,不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所进行的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有权要求有通晓聋哑语、手势的人参加翻译;不受公安司法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有权拒绝没有合法证件和未经合法手续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上述这三类权利基本构建了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体系,但是这些权利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改革而呈现出一种变动的趋势。本文研究的目的,其实就是如何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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