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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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威海市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同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2、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镇村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档案托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可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老红军、离休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校大(中)专学生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具体规定:(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三)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四)会同卫生、财政、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拟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五)会同财政、物价、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收费情况及医疗服务质量:(六)协调裁决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基本医疗

4、保险工作。第六条市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是本市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时上报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报表;(三)负责执行行政部门授权或指派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有关业务事宜,并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用药范围、医疗费用结算等内容的服务合同,同时对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四)办理单位和职工参保的有关手续,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医疗档案,受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查询;(五)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5、。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以下简称“8+2”办法)。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批准后,单位缴费比例可适当降低,即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以下简称“6+2”办法)。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批准后,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职工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以

6、下简称“5+0”办法)。申请采用(6+2)和(5+0)办法的参保企业,参保时限为一年,第二年生产经营状况好转的必须改为按正常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产经营状况未好转仍需按原办法参保的企业,须重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自退体次月起,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档案托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按(8+2)办法缴纳,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当年平均缴费基数。第八条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

7、疗保险费,按上年度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平均合理医疗费用筹集。在职的由参保单位缴纳,在乡的由同级财政缴纳,特困企业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市财政直接向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收、支实行单独列帐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欠费期间其在职、退休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

8、筹基金不予支付。首次参保或停保后又续保的档案托管人员,自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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