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134133
大小:263.00 KB
页数:0页
时间:2018-07-10
《海关标注重点共计五份计三十页》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一、海关;1、海关的性质: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指的是进出关境)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2、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3、海关的任务:1、监管2、征税3、查缉走私4、编制海关统计二、海关修正后的海关法实施的时间是:2001年1月1号三、我国的“海关法律体系”: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制。以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审定的有关单行条例和海关总署单独制定或会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单行管理办法为补充的三级海
2、关法律体系。海关法律体系的行政法规:主要有5个法规《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统计条例》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报关员记分考核办法》等四、海关的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海关的领导体制: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五、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直属海关有41个六、海关的权力的内容(尤其是第3和第4):1、行政许可权2、税费征收权3、行政检查权4、行
3、政强制权5、行政处罚权6、其他权力“行政监督检查权”又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①检查权②查验权③施加封志权④查阅、复制权⑤查问权⑥查询权⑦稽查权(监管期限为3年)注意:两区(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七个方面的限制。“行政强制权”又包括有8个方面的内容:①扣留权②滞报、滞纳金征收权③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④强制扣缴权和变价抵缴关税权(海关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⑤税收保全(海关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⑥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⑦其他特殊行政强制七、报关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
4、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报关的分类:(一)按报关对象分为:1、运输工具报关2、货物报关3、物品报关(二)按报关的目的分为:1、进境报关2、出境报关(三)按报关活动实施者的不同分为:1、自理报关2、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是由委托企业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与委托人)和间接代理(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报关企业))八: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九: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
5、规则:1.在关境各个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报关2.只能办理本单位报关,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3.可以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代理报关4.为其所属报关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的性质: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记分管理部门: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十一:我国从2005年取消了对进口的纯粹数量限制。十二: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1.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
6、手段2.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其法律渊源包括5个方面: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十三、其他贸易管制的基本原则:实行备案登记制十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国家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3、国家卫生监督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四类:(1)法定检验(2)合同检验(3)公证检验(4)委托检验。《法检目录》中的商品必须
7、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2、检验检疫的范围和检查的重点不同3、检查的要求不同。报检时间:1、入境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2、出境货物:最迟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十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一)反倾销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二)反补贴措施1、临
8、时反补贴措施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2、最终反补贴措施(三)保障措施1、临时保障措施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