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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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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教唆犯的概念及成立要件论文..目录一、教唆犯的概念二、教唆犯成立的要件1、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2、教唆犯成立的主观方面要件3、教唆犯成立的主体要件4、教唆犯成立的对象要件论文摘要教唆犯是故意地教唆他人犯罪,致使或者没能致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所打击。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法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的构成是社会危害性外在法律体现。被教唆人是否实施或与被实施所教唆的罪,构成教唆犯罪的客观要件。
2、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各人理解不一。间接故意地教唆行为是够构成教唆犯。对于故意的传统理解..,直接故意是以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为其意志因素,构成教唆犯的主观要件不难理解;但作为行为人犯人行为结果的发生心里态度同样成立教唆犯。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间接故意教唆的行为。关键词:教唆犯间接正犯间接故意共犯教唆犯一、教唆犯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教唆犯概念的表述,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1、教唆犯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2、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事实上这两种表述都有不妥之处,在阐述任何一个法律概念时,都应遵循和把握如下原
3、则,第一,要严格地依照法律的规定揭示出这个法律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特征,即正确地揭示出概念的内涵。第二,要全面反映出法律所规定的包括在概念中的不同情形,也就是正确揭示概念的外延。对照上述原则,概念1既没有正确揭示教唆犯概念的内涵也没有准确地揭示教唆犯概念的外延。首先,就教唆犯概念的内涵而言,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这里的“教唆他人犯罪”应是教唆犯概念的内涵。因为它是区分教唆犯和非教唆犯的本质特征。然而,概念1将“教唆他人犯罪”解释为“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这是不准确的。“实行犯罪意图”和
4、“犯罪”是含义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实行犯罪意图”是人的主观上的一种心理状态,而“犯罪”则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一个人仅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无论如何也不构成犯罪,只有当实行犯罪的意图表现为客观的犯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应当说:“犯罪”包含了“实行犯罪的意图”。二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非等值关系,将二者等同起来是不恰当的,另外,实行犯罪意图中的“实行”,就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上理解,仅指犯罪的着手行为,而不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因此,,概念1使人产生这样的理解,只有引起他人着手实行犯罪意图的人才是教唆犯,如果仅引
5、起他人预备犯罪意图的就不构成教唆犯。而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教唆他人犯罪”中的“犯罪”当然包括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犯罪两种情形。总之,把“教唆他人犯罪”解释为“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没有正确揭示教唆犯要领的内涵。其次,就教唆犯概念的外延而言,我国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共犯教唆犯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单独教唆犯的规定。作为教唆犯的概念,应该全面反映这两种情况,然而概念1没有反映。概念2虽然正确地揭示了刑法关于教唆犯概念内涵的规定,但和概念1一样,没有反映当刑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教唆犯的两种情形。同时
6、,也没有揭示教唆犯主观方面的特征,因而也是不完善的。本人认为,关于教唆犯的概念应该这样表述:“教唆犯是故意地教唆他人犯罪,致使或者没能致使他人犯罪的人”。二、教唆犯成立的要件1、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关于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理论上众说不一,其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以下三种:一是教唆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就构成教唆犯。二是以引起犯罪意图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就成立教唆犯。三是实施犯罪说。这种观点认为,要成立教唆犯必须是被教唆的人实施所教唆的罪,并
7、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三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足以引起犯罪意图说中的“足以”是一个是似而非的用语,什么行为是足以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这不可能有一个客观标准。诚然,我国刑法有的条文也使用了“足以”一词,如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它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我们能不能认为本文中所使用的“足以”也是似是而非的呢?当然不能,因为,对于交通工具上的什么器件进行破坏足以或不足以使交通工
8、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这是可以根据科学实验来加以判断的。机械运动的原理表明,如果破坏了汽车的刹车,那么就足以使汽车在某种情况下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而卸掉汽车上的档风玻璃,无论如何也不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何种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其道理是同样的。而人是一定社会的复杂体,在本质上人与任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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