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生效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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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环保法》生效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评析基本案情概述2008年7月底,福建省南平市谢某、倪某、郑某3人未经批准,从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在未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且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从事开矿作业,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2014年7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3被告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2014年11月,南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向南平中院对谢某、倪某、郑某和李某

2、4被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在3个月内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原地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山顶19.44亩、原塘口8.89亩);如4被告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即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和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用赔偿款组织恢复原地植被;判令4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判令4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原告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差旅费。该案系新《环保法》实施后受理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过两次开庭,目前尚未宣判。案例关键问题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

3、认为原告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主体不适格。被告的依据是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提供的研究所章程及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印证该研究所登记日期为2010年6月18日,发证日期为2013年9月27日,有效期为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据此认为,该原告依法设立不满5年。根据新《环保法》第58条,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必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原告则认为新《环保法》规定的年限并非自登记之时起算而是自开始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之时起算,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在1994年开始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并无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二者

4、的争议发生在5年时间的起算点。原告认为应该是实际从事活动之日;被告认为应该是登记设立之日,其背后逻辑是只有设立才能从事活动。这两种解释都没有脱离法律条文文义(字面)解释的范畴,争议源起于对法律条文理解出现歧义。当法律条文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时,应当依据论理解释或社会学解释加以解决。目的解释作为论理解释的重要方法,系以法律规范的目的阐释法律疑义。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法律秩序的体系性,法律条文受此目的支配。新《环保法》赋予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秉承多元主体共治的理念,通过将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纳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打破国家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力

5、垄断。条件限定过于严格,从而导致有资格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的数量过少,并不符合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按照被告的解释,将导致我国大量的环保组织失去在现阶段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与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上述目的,在细化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中的“社会组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和“无违法记录”的认定标准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立场,如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

6、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因此,时间起算点确定为实际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之时更能体现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立法目的。公益诉讼条款的溯及力被告认为新《环保法》生效于2015年1月1日,其行为发生在新《环保法》生效前,当时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环保组织可以起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对过往问题进行追溯。原告则主张,被告的行为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都属于违法行为,并不存在将当时合法行为追认为违法行为的问题,因此,并不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其效力并非在所有领

7、域都同样严格。在刑事领域,该原则得到严格适用。其他领域,往往经由法院加以灵活掌握。美国有关环境法具有溯及力的司法实践不乏其例。美国治理污染场地的立法《超级基金法》虽然在条款中并没有关于溯及效力的明确规定,但联邦法院已经通过司法判决确立了可以追溯法案生效前危险物质的不当处置行为的原则。这意味着有关当事人需要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危险物质处置行为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修复责任,即便其行为发生时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在著名的小鱼与大坝之争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赋予《濒危物种法》第7条以一种具有回溯性的解释,将其适用于该规定生效前获得国会拨款支持的水利项

8、目。从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也能找寻到其具有溯及力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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