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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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及对中国的启示翟匿函期湖北经济学院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Economics美国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及对中国的启示王国红(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205)摘要:1963年拉开了美国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序幕.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体系.文章通过分析美国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缘起,方法与其特征,指出中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构建自身的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体系,包括:(1)以"合理原则"为反垄断分析

2、的核心原则;(2)民族金融竞争力的提高作为银行并购的反垄断目标;(3)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合作有序的管制协调机制;(4)制订《银行并购法》作为银行并购的指引;(5)科学合理的对竞争效果的经济分析体系;(6)激励性和约束性相容的反垄断规制政策;(7)规制政策应具有前瞻性和灵活性.关键词:银行并购;反垄断;规制政策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26X(2011)02—0o29—08传统上银行并购免于反垄断审查.自第一起银行并购反垄断案(即美国1963年费城国民银行案)以来,对银行并购的反垄断经

3、济学研究不断涌现,银行并购已成为银行反垄断规制中的主要研究内容.目前,美国已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银行反垄断规制体系,但在中国,对银行反垄断的研究非常薄弱,不仅在实践中缺乏相关法律以指导银行反垄断,而且在学术研究上特别是在反垄断经济学研究上几乎是空白.因此借鉴美国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政策,对构建中国自己的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体系非常重要.一,美国银行并购反垄断的缘由传统上人们倾向于将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产业看待(Goodhart,1987;Goodharteta1.,1998;De—watripont&Tirole,

4、1994;Herring&Litan,1995)~,认为过多的竞争有损银行的稳定,因此不少国家将银行业作为反垄断除外情形看待.根据《哈特一斯科特一罗迪诺法案》(Hart—Scott—RodinoAct),银行并购是免于反垄断审查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作为反垄断先行者的美国,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真正在银行业实施反垄断②.但随着银行并购的大规模开展(Groupoften,2001),对并购效率的重新认识⑨,以及并购可能带来的公司市场力的提高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对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重新加强.银行并购从豁免到加强管制,

5、主要是基于这样的分析思路:并购市场集中度提高一银行市场力提高一社会福利损失.社会福利损失表现在:(1)市场力提高产生更低的存款利率和更高的贷款利率④;(2)市场力提高带来"安静生活"@;(3)高集中度有利于银行间的合谋,降低了小公司和受资本约束公司的信贷可获性(Carow&Kane,2005).因此,20世纪60年代后,学术界和政策层对银行并购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认为银行和其他产业一样都适用反垄断法(Holder,1993;Litan,1994).二,美国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体系(一)反垄断规制的机构设置在

6、美国,银行并购受联储(FRB),司法部(DOJ),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收稿日期:2011—01—31基金项目: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9CJY048)作者简介:王国红(1971一),男,湖北天门人,湖北经济学院副教授,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金融学博士,主要从事金融管制研究.圜11年3月湖北经济学院第9卷第2期(FDIC)的管制,其中司法部的反垄断局(AA[)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rc)作为综合性的管制机构,而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管制机构,仅针对金融反垄断.对

7、不同类型的银行间的并购,对应不同的管制机构.1966年的《银行并购法》要求银行并购要获得三个联邦管制机构之一同意,如果被并购银行是国民银行,则是货币监理署;如果是州注册银行且是联储会员银行,则是美联储;如果是被保险的州银行但不是会员银行,则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二)规制法律框架自上世纪初以来,美国一直关注金融反垄断问题,出台了许多相关法律.最早对银行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是I914年的《克莱顿法》,该法第七条禁止显着降低竞争的并购.1929年股市崩盘催生出了与反垄断密切相关的0933年银行法案》,即《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

8、)(Glass—SteagallAct).以后又相继颁布了1956年的《银行持股公司法》和1960年的《银行并购法》.颁布《银行持股公司法》是基于人们对1950年的《克莱顿法》是否适用于银行并购心存疑惑的认识;颁布《银行并购法》是因为《银行持股公司法》仅限于由银行合并组成的银行持股公司,并不适用于所有银行.此后于1966年对这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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