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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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云南省政府日前公布《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指出,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聘任机关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论证阶段,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洽谈阶段,应组织法律顾问参与,听取其法律意见。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查字典小编分享的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快来看看吧。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

2、规定。法定授权组织、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法律顾问工作,处理法律事务。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履职保障,将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法律顾问

3、机构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第七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三)具有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六)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

4、5年以上执业经验,未受过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惩戒处分。法制机构人员和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八条 聘任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考察遴选拟聘人选。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顾问机构可以推荐法学专家、律师作为拟聘人选,报聘任机关考察审定。聘任法制机构人员、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法律顾问拟聘人选。第九条 聘任机关审定法律顾问人选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任书。聘任专家、律

5、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法律顾问机构代表聘任机关与专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第十条 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届满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自然离任。第十一条 聘任机关在下列工作阶段,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参与,听取其法律意见:(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论证阶段;(四)涉及行政复议、诉讼、赔偿、仲裁案件的前期协商调解阶段和立案阶段;(五)聘任机关认为需要参与的其他阶段。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机构的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6、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二)为重大决策、重要协议、重要行政行为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四)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五)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六)为处置征收补偿、涉法信访等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七)办理聘任机关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一)独立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二)根据聘任机关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7、三)根据履职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取得工作报酬和待遇;(五)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机关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五)不得发表、散布有损聘任机关声誉的言

8、论。法律顾问与所承办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法律顾问工作证件,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二)组织法律顾问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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