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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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关键词:法律行为股份转让股票交易内容提要:股份转让是在公司制实践当中存在问题最多的事物之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法学基本理论入手,对股份转让的概念、法律性质、股份转让的成立和生效等问题进行了一个初步的系统分析,希望能对解决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所帮助。“股份转让”是公司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对股份转让进行了专节规定。本文试图运用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一、股份转让行为的法概念分析有的学者认为,股份转

2、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一定程序把自己的股份,以高于或低于原来出资的价款让与他人,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行为。[1]有的学者认为,股份转让是指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2]股份随股票而转让。股票为证权证券,是证明股东权利的凭证。因此,股东权随股票而转让。股份转让是股东权继受取得的途径之一,以转让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区别于因继承而继受取得股东权。因此,股份转让为民法上的法律行为。[3]有的学者认为,股份之转让,指以法律行为移转表彰股东权之股份而言。此乃从法律观点所

3、为之解释。若从经济学观点观之,乃股东收回其投资之方法之一。因股份有限公司并未采退股制度,从而股份转让遂成为公司股东收回其投资之最主要之方法。[4]还有些国外的学者认为,股份的转让意指依据法律行为转移股份。(1)因股份的转让,受让人从转让人处特定承继股东权。因此,它与新股认购等原始取得不同。与承继取得中的继承、合并等概括承继也不同。(2)因股份的转让,股东的地位也随之转移,从而不管是共益权,还是自益权,全部归属于受让人。[5]归纳以上各位学者的观点,可以认为:股份转让的主体是股东。客体是股份,表现形式是股票,转让的内容和实质是股东权。

4、同时,股份转让也是股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股东权是公司股东特有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和处分,股份转让就是股东对自己所拥有的股东权的处分。[6]股东权者,除盈余分派请求权、剩余财产分派请求权、股东会出席表决权等外,最重要者,乃股份让与之权利。盖股份移转,乃股东回收其投资之主要方式。且在股东渐趋债权人化之今日,其重要性更不待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资本在公司开始设立之时就已经存在了,将未来成立的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之一,股份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和成立后的两个阶段,如果我们将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再划分

5、为两个阶段:股票发行前和股票发行后。[7]那么,股份就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成立后发行股票前和发行股票后的三个阶段。根据股份存在的三个阶段,可以将股份转让也相应地划分为三个阶段:61.第一个阶段。股东是相对于公司来讲的一个概念,只有在公司正式登记成立之后,股东才有存在的可能,公司在设立过程当中,进行设立登记之前,不可能存在股东,只有股份认购人。[8]这里的股份认购人应该包括发起人和其他认购人。这种股份认购人的地位在法律上称为权利股。股份公司设立阶段,股份认购人的股份能否转让?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要对股份认购

6、人权利股的转让进行限制,应该区别发起人和其他股份认购人的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所谓的发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实际参与设立公司行为的人。从我国《公司法》第79条和84条的规定来看。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的股份,所以。发起人与其他股份认购人一样,都可能成为股份转让的主体。2.第二个阶段。所谓股票发行前的股份转让,是指在公司登记时起至股票发行时为止这一段时间内,股东对其股份的转让行为;在新股发行情况下,为自新股份发行的效力发生之日,即缴纳日期的次日起至股票发行时为止这一段时间内,股东对其股份的转让行为。我国《公

7、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的义务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只是一个授权性的规定,如果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向股东交付股票,怎么办?我国《公司法》也没有一个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1—1条则有相应的规定:“公司应于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变更登记后,三个月内发行股票”。即使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仍有许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后,长时间内不发行股票。因为发行股票需要公司支出一笔相当可观的费用,而且要经过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这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股份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这种现象在我

8、国也是很常见的。考虑到相当数量的公司在成立后经过数年也不发行股票,只制作转让证书,并据此转让股份已成为惯例。所以,法律应该对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之前的股份转让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股票发行之前,股份能否转让?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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