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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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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为市规划局)是本市临时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内各区规划分局(已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所在辖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五条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
2、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且在竣工验收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第六条 必须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售楼部、公共停车设施等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文化街区内;(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5-(三)影响道路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市貌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或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严格控制
3、临时建设的建设规模、高度和层数。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且高度不超过十二米,建设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两千平方米。超过两千平方米的,经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审。第八条 因社会管理需要确需在已建成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设的,市局或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批前通过公示、座谈、听证等形式征求意见。市局或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充分考虑反馈的意见。占用业主共有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办理。-5-第九条 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土地使用权或征得土地权属单位的同意(农村集体土地,如不能提供用地手续,应由国土部门出具权属证明),方可向项目所在地区规划分局提出申请。
4、符合条件的,由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核发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使用期限及其它相关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时对其建设位置进行放线定位。规划分局认为需报市规划局审批的,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审批。临时建设涉及消防、土地、交通、文化、环保、水务、市政、园林等部门的,应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第十条 临时建设申报资料(包含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建设单位(个人)申请报告;(二)临建审批申报表;(三)临时建设拆除计划及书面承诺;(四)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五)现状地形图、规划依据图(未编控规区域
5、除外);(六)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发改委投资备案批准(专指国有投资项目);(七)报建图(平、立、剖、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设计人员签章;(八)临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区域、节点的须提供效果图;(九)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不得作为房产管理部门确权的依据。第十二条临时建设符合永久性建设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区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第十三条临时建筑申请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临时建设因特殊
6、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规划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区规划分局通知提前终止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应当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之前拆除。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区规划分局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
7、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十五日不自行拆除的,由规划分局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5-未按照前款规定,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个人不自行拆除前款规定的临时建设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O一六年月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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