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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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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论文..毕业摘要:《物权法》第一次引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一项空白。在这之前只有《土地登记规则》中,对业主的相关权利提供保护,但是规定的非常简单。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商品房,这方面规定的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物权法》的颁布虽然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其规定还是较为粗糙。本文就针对《物权法》中的一些问题来谈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社会生
2、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有主要矛盾次要矛盾..毕业,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相互转换的......这是哲学中的描述,更是一个真理。前些年十分火爆的房地产市场,近一年多出现了持续低迷,各地特别是大城市的房价在不断下滑。房地产甚至已经不是当今社会的一个关键词,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很多新的焦点,比如原油价格、股市、经济危机成了近来我们关注的对象。虽然房地产不再像以前这么热,新闻媒体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关注,但是作为我们生活中最基础的住房,不可否认的是每个人这一生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既然是基础,不管它
3、的经济价值如何波动(那些是经济学中关注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始终都是一个我们要关注要改进要完善的领域。但是在这里我所关注的不是房地产交易的过程,而是针对房地产中各建筑物的权利义务划分问题,专业名词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第一次将这个概念引进我国,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商品房,无论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还是业主也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都非常的多。关键还在与物业产权划分部分的混乱。很多时候说不清争论的问题谁享有权利,有怎样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一个保护业主合法利
4、益的一项专门的制度。二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必要性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个国家都出现了住房危机。为了解决人们的居住问题,各国政府都纷纷兴建高层建筑物。这就出现了一座建筑为多人所有,或者说是一个所有权为多人区分所有的现象。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口大国,这样的问题在我国更是突出,不说别的,计划生育就是证明(曾经有一位国外的学者说过,中国计划生育的成功,简直比中国的万里长城还令人震惊。)。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里到处都在拆平房建楼房。虽然告别了以前独门独院的生活,告别了那种“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时
5、代,却又深受那个时代的影响,很多问题就随之产生了。对于社会经济来说,高层建筑解决了人多地少的问题;但从人民生活上来说,却颠覆了以往的生活方式。高层建筑的出现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是有益的,而对于人民的生活来说,是有弊的。如何降低这种弊端,尽量协调我们的生活,就是法律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各国政府相继制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或者修改原有的民法以调整不同的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比如比如法国的《住宅分层所有权法》、日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奥地利的《区分所有权法》、德国的《住宅所有权及长期居住
6、权的法律》、美国的《公寓大厦所有权创设之形态法》、英国的《住宅法》。还有我国香港的《多层大厦条例》、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而我国在这方面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只是在《土地登记规则》中有些规定。07年的10月份《物权法》在众人的期盼中出台,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了一章十三条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却非常粗糙,笼统,可操作性并不强。与其他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相比,显得过于单薄。三我国这方面规定存在的几个问题《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
7、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机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两条是物权法中关于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全部规定,很明显七十一条告诉我们,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但是关于建筑物中哪些属于专有部分去只字未提。不但没有具体的规定,甚至连一个抽象的规定也没有。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
8、由法官来自由裁量,这样看起来是显得灵活,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实际上没有一个抽象的界定(比如专有部分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特点),会使得在断案的过程中无法可依。关于专有部分的界定应当是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因为业主对专有部分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专有部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问题。这一部分也直接关系到立法之后是不是真的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专有部分范围过大,影响整个小区的合理利用,专有部分范围过小,又影响业主行使权利。比如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是规定为专有更为合理还是共有更为合理?以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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