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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伊犁喀什河尼勒克县尼勒克镇下游段防洪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伊犁喀什河尼勒克县尼勒克镇下游段防洪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尼勒克县水利管理站编制单位: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日期:2015年11月7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
2、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75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伊犁喀什河尼勒克县尼勒克镇下游段防洪工程建设单位尼勒克县水利管理站法人代表郭军联系人臧爱栋通讯地
3、址尼勒克县水利管理站联系电话18909990969传真/邮政编码835700建设地点新疆尼勒克县尼勒克镇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防洪除涝设施管理N7610占地面积(hm2)7.65绿化面积(m2)—总投资(万元)1606.25其中:环保投资(万元)127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7.9%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6年6月工程内容及规模:1项目背景喀什河是伊犁河的第二大支流,河道全长317km,流域面积9541km2,为融雪和降水补给型的河流。喀什河上游源流又名喀拉果拉河,呈东南至
4、西北流向,沿程接纳喀拉阿尔干布拉克河、阿克布拉克河、英盖亚依洛河等支流,下游河流始称喀什河。此后河流由东向西穿生于依连哈比尔尕山、博罗科努山和阿吾拉勒山之间,两岸支流密集,多达60余条。喀什河干流从阿拉散村向西约60km穿过217国道进入唐布拉国家森林公园。下游与315国道相伴而行,从尼勒克县城西南部穿过,最终在雅马渡汇入伊犁河。75多年来,喀什河在灌溉农田、滋润绿洲的同时,也在冲蚀耕地、毁坏房屋建筑,给沿岸的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喀什河流域的各族人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洪水灾害进行了顽强的斗争,
5、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洪水灾害损失减少到了最低程度。由于这些临时性防洪工程缺乏必要的基础处理和统一规划,标准较低,年年被洪水冲垮,年年进行加固,但是这些工程不能从根本上抵御大洪水,所以年年防洪抗洪,年年险情重生。为保护喀什河两岸农田、居民及国家财产,尼勒克县水利管理站拟建伊犁喀什河尼勒克县尼勒克镇下游段防洪工程,本次修建防洪工程总长为3.045km,通过新建护岸工程对河岸及河岸附近的耕地、草地、林地及居民区等进行防护,防止洪水淘刷塌岸,挡御洪水漫溢泛滥,翻越河岸破坏沿线生态,提高防洪标准,确保沿河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
6、保护沿岸农田、村庄不再遭受洪水危害,为喀什河尼勒克县下游乡镇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为了评价伊犁喀什河尼勒克县尼勒克镇下游段防洪工程可能对环境质量带来的变化和产生的不利影响,为环保部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该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要求,确定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形式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本环评报告表通过环保局批复后,将作为本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文件。为此,
7、受尼勒克县水利管理站的委托,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院于2015年11月承接了新疆伊犁喀什河引水枢纽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并开展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评价单位在充分掌握了资料数据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建设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工程的可行性,对工程的服务功能进行合理的定位;并对工程建设可能出现的不利环境影响提出控制和减免措施,列出环境保护投资和监控计划。为工程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效益的统一提供可行的技术方案。2编制依据2.1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8、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2003年9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施行);75(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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