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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研究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6-6-18〔提要〕物权与债权是民法财产权体系的两大财产权。本文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作了新的归纳和阐述,对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交错与融合提出不少新的见解。由于民法中的两大财产法——物权法与债法是围绕物权与债权这两个核心概念而展开其制度性规范的,因此对物权与债权的这种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认识物权法、债法这两大财产法各自的本质特征、价值取向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关键词〕物权;债权;比较研究物权是物权关系中的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①。债权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
2、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这里所称“给付”,包括财产的给付、劳务的提供以及某种不作为②。自从有了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以来,物权和债权就是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两大财产权,它们构成了“财产权利的‘脊梁’”。对这两大财产权的法律规范,在德国法系国家形成了民法体系中的两大财产法制度物权法制度与债法制度。在三编制的法国民法典中,其第二编“财产”编,虽然没有使用“物权”概念,但其规范的权利实为物权;其第三编“财产的取得方法”,其规范的权利虽然不以债权为限(还包括继承权),但债权是其规范的主要对象由于物权法和债法是围绕物权和债权这两个核心概
3、念而展开其制度性规定的,因此对物权和债权这两大财产权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物权法和债法这两大财产法各自的本质特征、价值取向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在此须特别指出的是,民法规定的财产权虽然不限于物权和债权,同时还包括知识产权和继承权,但是在民法的财产权分类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最具典型意义。因为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对物权,它们与属于对人权范畴的债权的关系是一样的,弄清楚了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也就同时弄清楚了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关系③。而继承权与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的关系则比较简单:死者死亡时遗留的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及股权等财产权,都是死者的继
4、承人的继承权所针对的遗产。由物权与债权之区分所具有的典型意义所决定,对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研究也就最具价值。从法律形式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二者的关系似乎是十分简单的,但是就经济生活及法律运作的实际情形看,二者的关系并不那么简单。法国18世纪的著名法学家波蒂埃曾经指出:“对于商业活动中的物,人们将之归于两种类型的权利:人们在物上所享有的权利,被称为‘对物权’(即物权——笔者注)。人们相对于物而享有的权利,称为‘受领物的给付的权利’(即债权——笔者注)。”但是,在商品经济中,由于人们市场活动的作用,物权、债权并不是彼此孤立的,二者永远处于不断互换
5、、交替、更迭之中。在商品经济中,就市场主体而言,物权好比人的生命、肌体和现存的营养。债权则好比人的心脏和血液循环系统。有了生命、机体和营养,才能启动心脏,导致血液循环;而心脏之启动、血液之循环,才能不断为肌体输送新的养分,使肌体新陈代谢,处于勃勃生机的健康状态。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物权与债权既有区别,同时又是互相联系、交错与融合的。9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与债权为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种种区别:(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
6、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④,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债权不是对给付标的物之支配。给付之标的,有为物之交付者,于此情形,债权人对于该给付标的,亦无支配权之可言,例如甲出卖某家用电脑给乙,尚未依物权法之规定移转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尚非该电脑的所
7、有人,不得直接支配该物,排除当事人之干涉。”由于债权人对债的标的物并无支配权,自然也就不可能通过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享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对物权与债权的这一区别点,学界早已论及。例如,王家福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就将“债权反映着动的财产关系,物权反映着静的财产关系”作为债权与物权的首要区别。但是,物权与债权内涵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却很少有人进一步追究。其实,按利益法学的基本观点,“权利的基础是利益”,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利益,是权利最本质的属性。因
8、此,在考察两种不同权利的区别时,应当将它们反映的不同关系、体现的不同利益放在首位。(二)物权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