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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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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2、第1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
3、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现就我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职工养老保险水平。(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树立职工自我保障意识,
4、发挥社会统筹互济作用。(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养老保险水平既要大体公平,又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差别,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四)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六)统一政策,依法保障。全省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制度,并逐步实现管理法制化。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我省城镇(含国家和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的全部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的离退休人
5、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仍按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离退休人
6、员个人不缴费。(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和以地方养老保险费形式征收的部分)。目前,缴费比例超过20%以上的,要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降下来,具体比例,县(市)由市(地)人民政府审批,确需超过20%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地)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确需超过20%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企业应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经批准而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
7、难的企业,经批准可以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三)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目前统一按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二)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企业职
8、工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一部分。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帐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转。1996年1月1日起按职工缴费额建立的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三)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每年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四)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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